北京,让法律为英雄撑腰(图)

发布时间:2017-03-26 18:29 | 来源:人民网 2000-10-27 | 查看:2101次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表彰大会。张世珍摄

  本报记者  吴坤胜

  历经六年、七易其稿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终于在千呼万唤中浮出水面,不久前正式颁布实施。至此,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在首都北京不但得到全社会的褒扬,也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一种无以言表的心痛

  1992年,北京市在国内率先举办见义勇为“好市民”的评选活动,引起热烈的反响。至今荣获“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人数已达236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425人。在他们中间,有国家公务员,有学生,有普通市民和郊区农民,也有来京的外地务工人员。他们用血肉之躯弘扬了人间正气,为首都的社会稳定谱写了一曲曲浩然正气之歌。

  然而,损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一些见义勇为者常常是光荣一时之后,就陷入“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困境。有的不但要忍受躯体伤痛的折磨,还要为医疗费没有着落而操心;有的长时间得不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有的单位以不是工伤为由,没有给见义勇为的职工出医药费,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也被停发了。据北京有关部门的调查,在被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和“积极分子”的人群中,有近半数不同程度负伤致残,生活困难的也占1/3左右。“这是一种无以言表的心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见义勇为者这样说。

  从事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工作的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长期竭尽解决英雄们遇到的医疗、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但因无章可循,多靠领导特批,工作人员多方奔走协调,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这不是首善之区的北京应该给见义勇为者的回报!只有立法,从法律上明确奖励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最好保护。”首都文明办主任赵东鸣深为感叹。

  千呼万唤始出来

  从1994年起,首都文明办担负起制定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法规的重任。但是,当时国内此类法规凤毛麟角,可借鉴的经验匮乏,起草中困难不小。

  “起草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来电来函,出主意,提建议,给我们以鼓励。”首都文明办孙平处长谈起这段经历不无激动。她说,《条例》起草的6年中,先后有120多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和提出建议。北京市第三十九中校长杨万里就是最执著的一位。他6年5次在市人大会议上提交为见义勇为立法的议案。第一次提交议案后,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由于当时对立法主体、管理机构、基金来源等问题还没有理清,又考虑北京是首都,此项立法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故市政府非常慎重。但杨万里矢志不渝,又连续5年在市人大会议上提交提案,催促尽快为见义勇为行为立法。

  其实,《条例》起草工作一直在日夜兼程。起草人员赴外地取经,向法律、伦理专家征求意见,对《条例》文字反复修改,先后七易其稿。市民们对《条例》也给予极大的关注。1999年11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公开登报,征集市民意见。短短20天,就有近万名市民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出了5600多条修改意见。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进行表决。当主持人请到会的51位委员按表决器,不到半分钟,会场大屏幕上显示“赞成”一栏的统计数字就从“0”窜到“51”:全票通过。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张旭明兴奋地说,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像这样全票通过的提案并不多,说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深得人心”。

  让英雄无后顾之忧

  《条例》明确提出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棘手问题,制定了有的放矢的条款。《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院必须实施抢救,不论有无交纳订金;对救治费用问题,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力垫付或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垫付,最后由加害人、保险机构或所在单位承担。《条例》还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医疗期间应算正常出勤,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补贴。见义勇为人员今后不再为医疗费用担忧。

  为使《条例》执行起来更有操作性,在《条例》实施前夕,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实施办法》,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做出详细规定。包括:市民政局设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拨出1000万元作为启动基金;每年对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政府每年对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实施办法》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优先推荐就业,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学费等如有困难,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给见义勇为者立法,用法律加固道德的基石,使勇敢者不再失落,旁观者不再儒弱,让‘见义勇为’这一中华传统的道德风范在北京得以弘扬光大!”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陶西平如是说。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10月2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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