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依法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14-11-18 21:54 | 来源:辽宁日报 2013年08月08日 第A07版 | 查看:1821次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家成

  刚刚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确认的程序、提高了表彰奖励的金额、落实了权益保护的措施、增加了受益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都成为该条例引人注目的“亮点”。
  见义勇为人员申报确认程序明确便捷。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的程序做出了明确清晰便捷的规定,其一,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表述了诸如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机关追捕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及罪犯的、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等等行为都可以进行申报;其二,明确规定向哪个部门进行申报,应当去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其三,规定哪些人有权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也可以申报;其四,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数额大幅提高。条例中体现了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原条例奖励的基础上,又较大幅度提高了奖励的标准,最高的累积奖励金额可以达到120万元。县、市、省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授予荣誉称号,并分别颁发不低于五万元、十万元和二十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批准表彰奖励的人民政府再分别增发一次性不低于十五万元、三十万元、四十万元奖金。并且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强化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的同时,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更是解决他们后顾之忧的一个重要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死亡及伤残人员享受的待遇和抚恤、治疗和丧葬等各种费用的支付等。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的责任,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的资助。明确规定了在就业、住房、享受低保、子女在入托和上学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及给予的救助。并对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而致孤的,也明确了救济措施。
  首次规范了受益人的义务和责任。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受益人不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证明、不如实提供证明,有的甚至捏造事实,使得英雄流血又流泪。条例明确规定,受益人有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并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还明确规定,受益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部门给予训诫或者责令公开赔礼道歉的处理。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严重的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依法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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