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18:08 | 来源:齐鲁晚报 2012-08-01 07:36 | 查看:1638次
[提要]5月16日,在青州市勇救落水少年不幸牺牲的二炮工程大学军官沈星被追授“山东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因见义勇为受伤导致家庭贫困,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曾受到社会关注。
5月16日,在青州市勇救落水少年不幸牺牲的二炮工程大学军官沈星被追授“山东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如果当时设有“见义勇为英雄”,他可能会获得更高的荣誉。图为本报关于沈星事迹报道的版面。
本报记者 郭静 邢振宇
近年来,见死不救或见义勇为者反被诬赖的事件屡有曝光,为了不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我省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7月31日,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获悉,《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审议,我省将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有法可依。
表彰和奖励 可累计享受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草案中规定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和奖励可以累计享受。
其中对于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如果事迹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见义勇为者不仅能享受到省、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依照本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成林说。
无固定收入者 将获救助
按照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本人及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上一年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记者查询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至少可获436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致孤人员和致孤儿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权益保护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申请低保待遇时,其获得的政府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诬告见义勇为 将被处罚
草案明确提出,如果受益人诬告见义勇为人员,将面临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外,受益人拒绝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或者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也将面临追责,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见义勇为致残 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因见义勇为受伤导致家庭贫困,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曾受到社会关注。
对此,草案有了专门的保护性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负责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草案明确,因见义勇为致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伤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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