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学生因救同饮伙伴溺亡,三次申请“见义勇为”被驳回(图)

发布时间:2021-07-22 20:20 |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2021-07-16 13:44:56 | 查看:2815次

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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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位作出撤销县级单位决定的决定,两级单位多次隔空对话。图/受访者提供

 因救同饮伙伴溺亡,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两年前,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18岁学生王亚威为救下水伙伴,两人双双溺亡。此后,家属开始为王亚威申请“见义勇为”评定。

 然而,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下述称“清丰县评委会”)表示,王亚威下水救人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属于履行法定义务。对此,清丰县评委会两次作出不予评定决定,但其决定很快又被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下述称“濮阳市评委会”)予以撤销。

 因救人者“难评见义勇为”,这一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和当地热议。近日,该事件又有新进展,清丰县评委会作出了第三次不予评定决定。

 王亚威的哥哥王亚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已于7月13日就第三份决定书向市评委会提起复核,并希望由市评委会直接作出认定。

 跳水救人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法定义务,也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保障同伴安全为法定义务”

 王亚威是清丰县人,生于2001年,事发时是河南某科技学校学生。

 身为哥哥的王亚超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2019年7月10日上午,同乡青年刘某某邀约暑假在家的弟弟及另外三人去其家里玩。当天中午,五人前往当地一家饭店吃饭,其间均有饮酒。

 饭后,刘某某提议到河边摸鱼,一行人遂到河边玩耍。王亚超称,刘某某先行下水,其他人在岸边玩耍。彼时,王亚威在与同学微信聊天,还拍摄了刘某某下河的视频。 

从王亚超提供的第一个视频中,中国新闻周刊看到,一名身着短裤的青年正沿河岸下河,其身后站着两名赤膊的青年。而在第二个视频中,下河的青年扑打着水面,已经出现了溺水的症状。

 王亚超称,王亚威在发现刘某某溺水后,未及脱掉衣服便下河救人,两人不幸双双溺亡。

 王亚威的家人觉得,自己孩子毕竟是救人牺牲的,应该要一个说法。2020年10月22日,他们向刚刚成立的清丰县评委会递交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随后,上述评委会经过审定,对王亚威家人传递了“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的决定:王亚威等五人共同饮酒后相约去河里抓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存在,其五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王亚威实施救助行为,属于其对同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

 “我弟弟又不是警察,也和他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王亚超称,家属对县评委会的决定表示不解。同年12月,王亚威的家人向濮阳市评委会递交了复核申请。

 濮阳市评委会随后撤销了上述“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并称,原决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查清事实,重新作出评定。

 2021年3月,清丰县评委会再次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理由相同,并强调 “本委对王亚威、刘某某二人遇难表示同情”。

 随后,王亚威家人再次提起复核,第二次作出的决定书再次被濮阳市评委会撤销。

 7月6日,清丰县评委会第三次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中国新闻周刊获悉,王亚威家人已于7月13日向濮阳市评委会提起复核,并提出希望由后者直接作出评定。 

“想为弟弟要一份尊重” 

“如果朋友之间相救是义务,那我们以后碰到这种情况是救还是不救?”王亚超向中国新闻周刊说道。他表示,王亚威的行为在网络上也得到了很多支持,“不救者无罪,救人者成了法定义务”,在采访中他引述了网友的一句留言。

 因父母文化水平较低,为王亚威申报见义勇为的工作都压在了王亚超一个人身上,“每天睡觉的时候都在想,这个事情什么时候能够解决?”就清丰县评委会作出的认定,他表示坚决反对,“我弟弟救人的时候根本没时间思考,连衣服也没脱,更不可能去考虑所谓的法定义务。”

 他还认为,从过程来看,王亚威既不是当天活动的组织者,也不是提议下河的人,因此应认为王亚威只是当天被人叫出去玩,并为救同伴牺牲了自己。

 “我们只要一个名号,想为弟弟要一份尊重。”王亚超说,他们此前就已向相关部门表示,若王亚威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所获得的奖金他们将悉数捐给清丰县见义勇为基金会,并愿意为此签订承诺,“我弟弟觉得他做的事情是对的,我们不可能拿他的命来做交易。”

 中国新闻周刊就此联系了两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清丰县评委会一名负责人回复称,“上述相关决定系由委员会中20多名来自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成员共同作出的。”濮阳市评委会一名负责人则表示,第三次不予认定的复核正在进行中,暂无更多信息可以透露。

 律师:救助义务应有界定范围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见义勇为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定,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性规定,如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等。

 他表示,一些法律法规里,对见义勇为有零散的规定,如《民法典》和《工伤保险条例》,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认定标准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介绍,见义勇为的认定在法律上有要求行为人不具备法律义务的构成要件。中国新闻周刊检索发现,在河南省2018年施行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中,同样也有相关的规定,而这也是清丰县评委会作出评定的一大依据。

 但范辰认为,认定王亚威的救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他分析称,王亚威等5人都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都清楚去摸鱼存在风险,并且,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甘冒风险条款,依据此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参加者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范辰表示,其他参加者也没有法律上的保护及救助义务。举重以明轻,刘某某溺水,王亚威更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酒后见义勇为,也不应该影响相关的认定。”

 范辰认为,王亚威并非负有特定职务的人员,其奋不顾身下河去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我国对见义勇为持鼓励、保护态度:不能让“勇为者”吃亏,付出就要有回报。 

就此事件,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同饮人在喝酒过程中和喝酒之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刘某某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或者未将醉酒者刘某某妥善安全送回家。“这里强调的是,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王亚威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此事件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是,刘某某在下水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而在付建看来,救助义务也应有一定的界定范围,虽然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但它不能以等量或超出等量的代价为基础,“其完全可以在岸边打电话或呼救,但是其选择主动下水救人明显超越了义务范围,应当认定为主动的施救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标准。”

值班编辑:肖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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