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04 10:04 | 来源:人民网 2011年11月01日 08:33 | 查看:1742次
是救人呢,还是肇事后装救人?
近段时间以来,这类真假难辨的事屡屡见诸报端。是不是见义勇为,分辨起来为啥这样难?
网络上“撑腰体”的流行,无疑反映了公众的一种集体诉求——除了给予见义勇为者道德声援,更盼望能够调动制度、法律等诸多资源的优势,给见义勇为者以鼓励、以依靠,让更多的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能够挺直腰板。
见义勇为认定难在哪?相关赔偿卡在哪?本版从今日起推出“谁来为见义勇为撑腰”系列报道。
10月18日,云南省大理市政府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颁发一个荣誉。这个荣誉来得似乎晚了些:距离义举,已经过去了10年。
10年前的某天晚上,李春云骑摩托车带着朋友途经下关苍山路时,看到一劫匪正在抢拉一女子的挎包。在追赶劫匪的过程中,李春云不幸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10年来,李春云的父亲刘兴福奔波在大理州市相关部门之间,为死去的儿子讨名分,却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屡屡受阻。
李春云“见义勇为”得到认定时,老汉泪流满面:“10年了,总算给地下的儿子一个交代!”
步履蹒跚,荣誉迟到整10年
了解李春云的事情后,有人感叹:荣誉的腿脚难道被打瘸了?不然,为啥迟到了整整10年?
“李春云之死发生在2001年10月,但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拒绝认定。由于案件一直未获侦破,既难以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难以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想别的办法。”李春光说。
李春光,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本案的代理律师。漫长的认定之路,为何近期迎来转折?他介绍了事件的最终几步。
接手这一案件后,李春光制作了一份法律建议书,于10月12日分别寄发给省、州、市三级“综治办”,并于同日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次日,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10月13日,媒体报道的当天,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再次强调,“李春云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认定工作一直难以推进”。
同日下午,云南省综治办有关领导见到报道后,表示会予以认真研究。事情似乎出现了转机。
10月15日,大理市政府见义勇为基金会、大理市政法委、祥云县政法委、镇民政部门等来到刘兴福家里慰问,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还给他们捐助了2000元钱。
10月18日下午,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知刘兴福,同意认定李春云为见义勇为。10月21日,刘兴福收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及3万元奖金。
10年悬案,一周了结。荣誉认可过程中,舆论无疑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此间,李春光没有提供新证据,政府也并没有细说认定的证据。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认定见义勇为,调查取证有多难。
证据缺乏,高不可攀一道关
近期,有关见义勇为认定难的相关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7月初,广州军区某测绘大队下士小刘将一位晕倒在路边的老人送到医院,可老人亲属赶来后,却坚称小刘是肇事者。后来,经过小刘所在大队的走访调查,寻找目击证人,证实了小刘确属见义勇为。
8月底,在江苏如皋,一位称自己是见义勇为扶起了被撞倒的老人的巴士司机,被老人称是撞倒自己的肇事者。幸运的是,巴士上装载的摄像头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这才为司机证明了清白。
引发了官司的天津许云鹤案、更早以前的南京彭宇案,真相至今扑朔迷离。
归纳这些事件可知,缺乏证据是见义勇为认定的第一道门槛。事后,想找出做好事的证明,难!
“见义勇为,原本就是针对于突发事件的一个突发性行为。即使见义勇为者有这个证据收集的法律意识,也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他们在行为过程中收集证据。”南开大学法学专家向波说道。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波指出:“很多时候,受益人和旁人往往不愿或者不敢提供证据。大多数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站出来对我没有什么好处’。这进而导致目前社会上形成了一些不良风气:受益人不愿意陈述真实情况;在他人见义勇为帮助自己后,出于个人私利考虑,害怕承担赔偿责任,一走了之;目击证人有的目睹了事情的一部分,有的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但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他们也往往不愿意出面作证。”
当真相消散在风中,事实无法证实或者证伪时,裁决却还要下,那么,这时,裁决者应该怎么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说,不应该由行为者去自证清白。“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审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明。举证不了就败诉,从而避免见义勇为者被受益人反告的现象。”
机制缺失,有了证据照样难
“空口无凭,当然办不了事。可是,有了证据又如何?”一位网友说道。
华东政法大学庄建伟教授说:“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杨波解释说:“见义勇为的认定只是第一个环节,随之而来的还有后续的赔偿、补助等问题。尤其是当见义勇为者、受益人乃至于第三方受到侵害时,就必然会存在利益的冲突。比如说,见义勇为者受伤后应该由谁赔偿、由谁承担责任,这就是一个问题。在法律上应该由肇事者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肇事者逃走后该如何赔偿?如果由政府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负担,短期、少量的补偿尚可,但长期、大量的补偿势必会产生问题。鉴于此,有些地方认定机构有意识地‘控制’见义勇为的规模。”
专家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认定机构上,要改变目前地方政府认定机构不统一甚至缺失的情况,或者专门设置机构,或者将认定职能设置在现有的某个部门中。在认定标准上,要开展一定的调研,根据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情节、事后损害情况等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庄建伟说。
对于认定机构的职责,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说:“当申报见义勇为出现认定尴尬时,除了要见义勇为者、受益人等提供证据之外,有关政府部门更应该主动去搜集证据,并且对见义勇为者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此给予明确规定或说明。” (记者 张 洋 苗 苗)
(责任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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