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1 15岁少年“救人致残”不算见义勇为?

发布时间:2014-11-16 15:04 | 来源:人民网 2014年11月15日15:10 | 查看:1006次

15岁少年“救人致残”不算见义勇为?

背景 :辽宁省葫芦岛市15岁学生张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女同学打招呼时,突见一辆轿车急转弯向人行道冲过来。他奋力推开女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落下残疾。家人为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当地官方却不予认定,理由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此行为应不鼓励也不提倡,更不应该大肆宣传。

新京报发表国华的观点: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去年修订,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条款,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的规定。也就是,按照辽宁的地方法规,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存在年龄限制,根本没“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之说。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认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其实是并行不悖的事。认定,只是对事实的确认,以及对个体的褒奖,不存在鼓励别人效仿的意图。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进行认定和嘉奖,并不会造成过度渲染,引起效仿。相反,这些公开的见义勇为个案,对孩子而言,其实是生动的安全教育与生命教育课,通过参与讨论,孩子们才会明白如何回避危险,以及危险时刻自保与互救的界限在哪里,救人的风险何在。这些认识的形成,有助于减少盲目的救人行为,让孩子在危险面前不至于惊慌失措。我们无权要求一个平常人为他人而牺牲,但是如果有人自愿以自己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拯救他人的生命,对于这样的义举,不论主角是成人或少年,我们的社会都应不吝给予最高的褒奖。

小蒋随想:凡事过犹不及。上世纪80年代,社会曾对因救火而牺牲的“英雄少年”赖宁给予广泛报道、在学校中大力开展向小英雄学习的活动。如果说那时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存在“不当倡导”的话,如今一些地方对已发生的“儿童义举”拒不认定,则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道德养成以及守望相助的角度,我们绝不希望孩子们在面对他人处于危难时无动于衷,也不愿看到未成年人莽撞行事、救人不成反而罹难,而是应让孩子们学会量力而为、机智行事。南方科大原校长朱清时说过:“长期的应试教育把学生的想象力都扼杀完了,等毕业了又要他们去创新”。言下之意,黄瓜菜都凉了!按照这个思路,在道德滑坡被广泛忧虑的当下,做善良正直的人、安全急救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需要更科学、更恰当的引导,而不是“禁止与否定”。

县官“冤案昭雪”,财政吃大亏该咋算?

背景 :曾任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的熊祖模,在2012年12月,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刑11年,后上诉至贵州高院,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遵义中院重审。今年6月,检方撤诉,被羁押两年多的熊祖模重获自由。

新京报发表观点:

纵观熊祖模自被调查以来的跌宕人生,可以发现其中所反映出来的反腐工作的诸多问题。包括,在反腐调查阶段,当地纪委、检察院混合办案,规避了法律对办案程序、时限要求、强制措施、羁押地点等多方面的制约制度,从而使调查对象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一旦某人涉嫌腐败,当法律程序没走完,甚至刚被调查,该人即被假定有罪,法律所强调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反腐领域落空。第三,在反腐败侦查过程中,虽然直接的肉体刑讯逼供现象不常发生,但实际上,以连续审讯、精神逼供、诱供和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等现象还不时出现。第四,公众心理中对腐败的痛恨,加剧了反腐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普遍性,这种有罪推定甚至还被赋予了某种程度的正当性。

小蒋随想:有媒体对本案涉及的招商引资问题进行了“深挖”。道真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据说招商引资十分不易。2008年,该县与一名重庆商人签订了在当地建三星级宾馆的协议,县里则要为商人提供诸多“优惠条件”。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是,地产商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1239万元,道真县又对地产商“补助”1118万元。折算下来,地产商只花了121万元就拿到了141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某些地方领导看来,这是本地条件差,“不得已而为之”。但这种近乎“零地价”的招商引资,却为不法分子囤地、诈骗带来可乘之机。本案中,商家就将宾馆用地盖成商住楼出售,大赚一笔。熊祖模被控受贿,就是被疑与地产商串通、损公肥私。熊祖模坚称这是“集体决策”,自己未收黑钱。熊祖模“屈打成招”、最终因“证据不足”重获自由,是值得追问的法治问题。而地方管理者在招商引资中表现出的“奴颜婢膝”以及给财政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担责?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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