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01 08:45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1月01日 05 版 | 查看:2512次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二审。对比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部门建议,应当明确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红十字会的七大职责:开展救援、救灾、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今年6月底,草案一审稿分组审议时,赵白鸽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当将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写入,完整表述红十字会的“三救”和“三献”职责。“近年来,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鉴证、分配,以及人道救助等工作,明确交给了红十字会,现在应将这一法定职责写入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提供法律支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也提出,实践中,红十字会实际上已经承担了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以及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见证获取、缅怀纪念等重要工作。“因此,在草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有利于红十字会依法履职。”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红会七大职责的基础上,新增职责“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火候”不够,缺乏可操作性。
“对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要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在分组审议中提出:“比如,‘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定期’到底是多长时间,应该予以明确。我认为应该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也认为,应该明确“定期”是多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目前,各地红十字会组织普遍采取捐赠款留成方式补贴办公经费支出。应该说,法律上对这种‘以善养善’的做法,虽然未作任何规定,但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之所以屡受公众质疑,主要在于公开、透明不够到位。因此,有必要对红十字会办公经费的来源、管理、支出、公开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切实保证红十字会工作正常运转。”
对于上述建议,草案二审稿将信息公开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也就是说,对比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限定了红会的信息公开渠道,必须是“统一的信息平台”;同时,调整了信息公开时限,由原来的“定期公开”,改为“及时公开”。
此外,慈善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如何厘清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今年6月底,草案一审稿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提出,慈善法出台后,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和处理捐赠款物,应该按照慈善法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且按捐赠协议来处理财产。对此,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