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会对挪用善款应有坦诚交代

发布时间:2013-05-04 16:55 |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13-5-2 02 | 查看:915次

  汶川地震后,国内100多位艺术家捐出作品义拍,筹款8472万元捐给红十字总会,并“定向捐给青城山市”,但此后便不知善款去向。在多位艺术家质疑后,日前红总会发表声明,称善款用于“博爱家园”项目,尽管未按原指定意向使用,但与捐赠人的意愿总体一致,并就与捐赠人沟通不够,“向相关捐赠者致歉”。(5月1日《京华时报》)

  原本约定第一笔划拨善款用于在青城山建设艺术学校,如今5年过去了,学校并未建起,红总会在5年间未向捐赠义拍的艺术家作出交代;去年5月12日,有参与捐赠的艺术家在微博质疑义拍款“渺无音讯”,红总会并没有接话茬——而今质疑声汹汹,红总会终于发表声明,却是一副轻描淡写的样子,令人大失所望。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捐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红十字会法》虽然赋予了红会处分捐赠款物的权力,但也明确“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红总会自行改变善款用途,已涉嫌违法。深而究之,刑法中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红总会用定向捐赠的善款,来建设自己主导的品牌项目“博爱家园”,违背了专款专物专用的法则。

  红总会即使不熟悉其他法律法规,最起码对《红十字会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当了然于胸。遗憾的是,在明知涉嫌违法的情况下,红总会一方面强词夺理,声明与捐赠人的意愿总体一致,另一方面以道歉的形式草草收场,既显示出对待社会捐赠款使用的不专业,也表现出不尊重法律规定的一面,有失严肃与坦诚,自损了正在扭转中的形象。

  捐赠人有权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有权决定多余善款的处分;受捐者有告知捐赠人善款使用情况的义务——这是社会慈善领域中的一个常识,也是多部相关法律遵循的法理。作为致力于慈善救助事业的红总会,必须尊重和恪守这一常识,而不是在常识面前自我辩解。

  此次芦山地震救援期间,红会一直被各种流言蜚语困扰,乃至“郭美美事件”再次沸沸扬扬。“重塑公信的关键并不在是否重查郭美美事件”,红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表示,能否主动、完整、透明地公布善款收入及使用情况,能否解决行政主导下可能出现的贪污腐败、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才是重塑红会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其实,还需要追加重要一条,即按照法制监管操作,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郭美美事件”是否复查暂且不说,百位艺术家的捐赠被改变用途一事,需要交给包括社会、司法机构在内的第三方复查。就像有网友评论的:该关进笼子的,关无赦;该晒在阳光下的,不遮掩。■燕农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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