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09 09:13 | 来源:广州日报 2011年12月7日 第A10版 | 查看:2879次
▲交警部门绘制的事故现场图上甲为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乙为原告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翻车地点。
被告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
肇事撞伤老人还是搀扶老人蒙冤?
广东律师团远赴浙江金华为吴俊东免费打官司 该案是否适用“盖然性原则”引发争议
今年3月5日,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教授谈方成立“扶助老人风险基金”,旨在为搀扶老人而蒙冤的好心人“埋单”。9月,这一基金因众多媒体关注而蜚声国内。但此前,基金成立半年却应者寥寥,仅有4人愿意接受基金的帮助,另有两人因故中途退出。但谈方和他的公益律师团并没有灰心,11月28日,谈方邀请记者见证他们为浙江金华小伙吴俊东免费打官司。
去年11月23日,吴俊东在驾驶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超越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电动车上两位老人突然跌倒,老人称是吴俊东撞倒他们的,而交警却无法证实两车是否碰撞,因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金华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吴俊东败诉,判决引发了谈方的不满,为吴俊东维权之路也由此开始。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律师团认为法院判决没有采纳证人证言、交警报告这两个直接证据,而滥用“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微弱证据和法官的主观臆断作出判决。
面对模糊的事实、不明的责任、坚毅的维权者和无奈的老人,到底是道德之困还是法律之难?请看本报记者发自案发地的调查。
文/图 本报特派浙江金华记者杨洋、武威
2011年11月30日早上,金华市汤溪镇寺平村村民吴俊东的家里来了三位婺城区法院执行局人员,他们要求吴秀芝、吴俊东父子支付7万多元赔偿款。吴俊东外出上班不在家,吴秀芝严词拒绝:“不该我赔的钱我不会赔”。执行人员遂查封了吴家的财产,并告诉其如果不抓紧赔款,就将采取下一步行动。7万多元的赔偿因何而起?一切都要从去年11月23日的那场“离奇”车祸说起。
撞还是没撞?
原被告均难自圆其说
胡启明和戴聪球是两夫妻,家住汤溪镇莘畈乡胡都口村。胡启明说,去年11月23日,65岁的他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56岁的妻子从汤溪镇回家。12时30分左右,当他们行驶到汤井线瀛洲村附近时,遇到了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两车同向行驶。三轮摩托车试图超越电动自行车,其间车子剐擦到坐在后座上的戴聪球,造成电动车翻车。
事故造成胡启明和戴聪球住院治疗20余天,戴聪球因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胡启明和戴聪球将吴俊东和其父吴秀芝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
而据吴俊东自述却不相同。当天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汤溪镇往寺平村方向回家,在超过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段距离之后,听到后面有人喊,回头看见电动自行车正倒在地上向前滑,滑了一段后就倒在了路边,两位老人也倒在了地上。吴俊东就停车询问两个老人的情况,结果他们说吴俊东“开车这么不小心”。吴俊东说,当时一听就愣住了,也没有答话,将老人扶到路边后打电话给父亲吴秀芝。随后,吴秀芝赶到了事故现场,交警也很快赶到。
吴俊东坚持并没有撞到老人,在11月23日他在交警支队作的询问笔录中显示,对于“你的车子有无和那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问题,他的回答是:“这个不知道的,也没有感觉到。”
各有证人
无法证明两车有否碰撞
而胡启明和戴聪球则坚持有碰撞,胡启明在笔录中说“一辆三轮摩托车刮到了坐在我车上的老婆戴聪球,接着我老婆就被刮倒在了地上,同时那辆三轮摩托车还刮到了我的左侧后视镜,而我失去平衡,也就连人带车都被摔倒在了地上。”戴聪球说:“三轮摩托车的右侧车厢地方和我的左腿膝盖地方发生刮擦。”
近日,记者来到胡启明家中时,戴聪球马上脱下裤子露出受伤的左膝,其儿媳在一旁说:“钢板放进去了,受伤总是事实,为什么他们撞了人不承认?他们还要打官司,我们也奉陪到底。”
更加蹊跷的是,双方各有一位证人,但事实上,证人都无法证明两车碰撞与否。胡启明的证人戴熙和自称当日行驶在距离两车后方100米处,并称看到三轮摩托车在超过电动自行车时,电动自行车晃动了两下,之后就往左侧翻了。吴俊东的证人是当日坐在三轮摩托车斗中的戴旭清,据她回忆,事发之前,她一直低着头,没有注意到电动自行车。听见喊声后回头才看见,也没有看到刮擦情况。但因为戴旭清一审二审都未出庭作证,只提交了一份证明书,法院没有采纳,证明书明确称“车子根本就没撞到他们”。
事故鉴定
经过调查也无法证实
因为双方说法不同,交警部门在11月24日将事故车辆送至当地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作鉴定。在12月7日的鉴定检验报告中指出:“送检的鲁DK0103号三轮摩托车和金大牌电动自行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
但因原告胡启明不满鉴定结果,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随后,金华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又委托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12月20日,该鉴定所分析的意见为“送检的鲁DK0103号普通三轮摩托车、金大牌电动自行车两车之间未见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与第一次鉴定的结论相似。
10天后,交警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故的发生经过是吴俊东驾驶的DK0103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胡启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胡启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造成胡启明及电动自行车后座乘车人戴聪球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证明最后亦列出了经调查不能证实的情况:即两车“是否碰撞、剐擦到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员无法证实。”
正是基于这一鉴定,吴俊东不服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交警部门如果认为我有过错会承担责任,交警部门认为我没有过错的,我不予承担责任。”
但当时处理该事故的交警李巍说,事故目击证人戴某做笔录时说,他看到吴俊东超车时,骑电动车的老人摇晃了一下摔倒了。至于有没有碰撞并没有看到。法官认为,虽然交警对事故出具了事故无法证实的结论,但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队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吴俊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
庭审判赔
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
今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与原告方是否发生碰撞,但吴俊东未尽到安全驾驶责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搭载成年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金额共计6.9万余元。
吴俊东一家对一审结果感到非常意外,据吴俊东说,在被告上法庭之后,一家人找了很多“懂法律的人”,其中十个有九个都告诉吴俊东不用去理这个案子,肯定能赢。所以在一审的时候,吴俊东根本没想到需要请律师。
为此,吴俊东很快提起了上诉,今年8月份,金华市人民中级法院对此案二审开庭,判决结果维持原判。吴俊东表示不能接受:“当时我们知道二审结果的时候很意外,甚至恼火。”因为在一审后,吴俊东和姐姐吴金燕走了不少部门上访,信访人员的答复是让吴俊东姐弟相信法律,相信法官会给出公正的判决。姐弟俩这才放心,准备二审,希望案件能有转机,却等来“维持原判”的结果。
为了“翻案”,今年9月,吴俊东经过几番周折找到了谈方,谈方认为吴俊东符合中国好人网“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救助条件,决定首次以组织公益律师团的形式帮助他。在谈方及公益律师朱永平等人的帮助下,11月28日,他们向当地检察院提出抗诉。朱永平对判决结果有三点反驳,认为法院判决没有采纳证人证言、交警报告这两个直接证据,在完全可以使用证据规则的前提下错误使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微弱证据和法官的主观臆断作出判决。
金华中院VS公益律师团
该采纳什么笔录和证言?
12月3日,金华中院对此作出了回应:1.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2.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3.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4.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针对金华中院首次作出的回应,昨日上午公益律师团团长朱永平也向记者提供了一个初步回应。
第一,被告吴俊东分别在11月23日和11月26日做了两次笔录,其中第二次笔录中,在“我打电话给父亲,说我出事故了”一句后,还有一句“有人说我撞到他们了”。但法院仅片面采纳了第一次笔录,没有客观真实地采纳两次口供。
第二,目击证人戴某和原告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可信。戴某在事发当时坐在胡根清车上,而胡根清是原告胡启明的弟弟,并且是在事发16天后,胡根清要求戴某去做的笔录。
第三和第四点是法院对事实的陈述,仅描述了原告伤情和电动车状况,对原告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不作描述,可见法官的主观臆断性很强,违背了法律上的证据规则,未达到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的标准。
链接
何为高度盖然性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3)运用高度盖然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4)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5)最终认定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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