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昨天广州豪华律师团抵达金华递出抗诉状 “这样的小伙子我们要好好保护!”(图)

发布时间:2011-11-29 10:26 | 来源:都市快报 2011-11-29 A21版 | 查看:2755次

肇事还是做好事?吴俊东扶起摔倒老人被判赔7万

如果败诉 赔偿将由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支付

吴俊东和中国好人网公益基金签署协议,不管结果如何,吴俊东都不用再出一分钱

  记者 李娜 摄影 朱凌飞

  昨天下午,金华市汤溪镇的90后吴俊东,获得“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救助。困扰他一年多的7万多元赔偿终于有了着落。

   今年3月5日,中国好人网好人基金的第七个子基金“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正式成立。目的很明确: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帮助,化解因搀扶老人而带来的官司和赔偿风险。

  不过,对吴俊东来说,更重要的是他看到了希望: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昨天为吴俊东向金华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然后向浙江省高院寄出再审申请书。

  是肇事还是做好事?

  去年4月,吴俊东成为汤溪派出所的一个协警。平日里就在金西开发区管委会监控室里监控治安探头,一个月工资1500元,他父母在村里开了一个榨油坊。

  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自家三轮摩托车,开到金华市婺城区瀛洲村时,鸣叫了喇叭示意,在超车过去20米后,旁边两位骑着电动车的老人突然翻车摔倒。

  吴俊东停车回头,将两位老人送到医院,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摔倒的老人一口咬定,是吴俊东撞了后才摔倒的。

  吴俊东说,当时自己只是超车,没有碰到电动车。 

  “当时我就和他说,没碰到就算了,不要去管了,他不肯,就是要回去看看。”坐在吴俊东三轮车上的同村村民说。

  被撞老人的家人却说,“如果不是他撞的,会这么好心来帮我么?”

  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俊东因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胡启明承担次要责任。由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69602.4元。

  吴俊东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30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12月15日,法院将强制执行终审判决。

  豪华律师团来金华递抗诉状

  “为什么没有撞到他,却要我赔钱?我扶他是做好事呀!”无奈之下,吴俊东找到中国好人网的创始人谈方教授求助。

  经过谈方的调查,吴俊东的事情符合中国好人网的求助要求,而吴俊东的事迹更加让他决定好好保护他。

  “很多人跟我说,发生类似的事后,都不会再做第二次,但小吴还是没有放弃,今年夏天他和同事还帮助了一个摔倒的孕妇。”

  谈方很快将吴俊东的求助交给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负责,广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律师学研究会会长、公益律师团团长朱永平,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团长曹柳生和广东省人大立法顾问、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二秀以及众多律师马上研究讨论。

  “一个案件能够指引社会行为的走向,一个案件判决出来,判得不好可能会祸国殃民。”朱永平说,“对于吴俊东案,现在已不是赔偿多少钱的问题了,而是要替小伙子平反。”

  昨天16:20,朱永平、曹柳生等一行人来到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市检察院民行处工作人员已接收了律师团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在这之前,吴俊东已经和中国好人网公益基金签署协议,不管结果如何,吴俊东都不用再出一分钱。如果胜诉,吴俊东案就此结束;如果败诉,原告要求的赔偿将由“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支付。

   律师团直指一审二审判决

  经过公益律师团多方研究认为,有两份证据没有被采纳,影响了这个案子的判决。

  1.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对两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鉴定:“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因此可以认定两车无碰撞或刮擦。

   朱永平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交通事故证明书、鉴定结论证明力应当大于原告胡启民等人的证言的证明力,但两审法官未采信具有较高证明力的直接证书,“这是根本性错误之一”。

  另外,“二审判决中,法院采用了一个高度概然性规则定案,也是不合理的。”

  二审判决书说: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其车速较快。因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黑色轿车快速驶过,致吴俊东感到危险。证明吴俊东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从证人戴锡和的证言看,胡启明的电动车是在吴俊东的三轮摩托车超车过程中左右晃动了两下后侧翻的。虽交警支队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了碰撞或刮擦,但从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概然性的司法原则,可以认定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三轮摩托车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朱永平说,适用高度概然性规则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原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程度;

  4.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律师团认为,本案已存在证据力极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及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根本无需使用高度概然性原则。

  “比如我按喇叭、我超车,你可以按照交通规则处罚我,但是我没有碰到你,对你的摔倒就没有因果关系,就不用赔偿。”

  “任何一个民事赔偿都需要一个因果关系,而吴俊东案二审审判中选择了概然性因果关系,就是推理臆断。”

  反思:如果我们是吴俊东

  有人摔倒了扶不扶?该不该帮?面对彭宇案、许云鹤案的出现,面对需要帮扶的人我们该怎么办?

  朱永平说,现在做好事很难,像吴俊东这样,想做好事,但是要保护自己,有几个步骤—

  向上看:看看附近有没有摄像头;

  向左右看:看看有没有目击证人;

  向下看:看看地上有没有可以诬陷我的东西。

  “现在法律上有两个空白,一个是怠于救助,一个是诬陷讹诈救助者。”朱永平说,有很多国家对这种疏于、怠于救助的行为施以法律上的惩罚,“小悦悦事情的出现就推动了我国怠于救助入法的进程,诬陷、讹诈救助者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广东部分律师现在在推动这两个行为进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层面,使法律成为我们社会道德行为的指引。”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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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 浙江省杭州市2011-12-21 18:02:19 发表
匿名网友:吴俊东在交警队做的笔录里都这么讲的:他在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30左右驾驶鲁DK0103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汤井线2公里+600米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瀛头村的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和一个骑电瓶车的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打电话他父亲也说出事故了,之后他父亲和他村村长赶到现在,报警是他们村长报的也说一辆三轮摩托车和电瓶车在瀛头村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叫做吴俊东在做“好事”?

第6楼 上海市长宁区2011-12-19 19:10:22 发表
冤屈的人:事实经过: 2009年12月05日。我骑电瓶车在阜新路向彰武路行驶。近鞍山五村时路况非常堵。电瓶车也过不去。我就骑电瓶车从左侧的人行道上行驶,速度很慢。我听到后面的“哎啊”一声。我回头正看到一位老太太向地面倒下。我一看老太太摔倒什么都没有想,马上停下撑好电瓶车就去扶老太太。老太太疼起不来。我问:“老太太你住那里?家中有人吗”?老太太告诉我她女儿家的电话号码。我就打了电话。是他女婿接的。共打了二次电话到她女儿家。她女婿说马上就来了。这时围观的人已经误解是我撞的了。旁边有个中

第5楼 浙江省金华市2011-12-05 14:28:58 发表
匿名网友:吴俊东在交警队做的笔录里都这么讲的:他在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30左右驾驶鲁DK0103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汤井线2公里+600米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瀛头村的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和一个骑电瓶车的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打电话他父亲也说出事故了,之后他父亲和他村村长赶到现在,报警是他们村长报的也说一辆三轮摩托车和电瓶车在瀛头村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叫做吴俊东在做“好事”?

第4楼 浙江省金华市2011-12-01 20:41:46 发表
匿名网友:: http://url.cn/03HEEy 贵州的官员是瞎子 是聋子 还是不作为???

第3楼 上海市南汇区2011-12-01 19:25:45 发表
梅芳:2011年6月13号,我老公骑电瓶车带着我婆婆行驶在奉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众安加油站附近我 婆婆听到后面有老太太“哎呦哎呦”的声音,就叫我老公车子停下来,她们把老太太扶到加油站拿了个椅子坐好,然后打了电话给她的家人,她家里人没来,老太太(老太太64岁了)上班的服装长的厂长过来了,就说人是我们撞的,还打了报警电话,交警来了也没调查就把车子拉走了,老太太自己去医院检查下来是骨折。 过几天我们去交通队协商,他们就一口咬定是我们撞的,要我们赔钱,吵得要死要活,实在

第2楼 湖北省孝感市2011-11-30 13:54:58 发表
匿名网友:政府不作为,却要民间来推动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政府要它干嘛!

第1楼 广西南宁市2011-11-30 13:32:53 发表
匿名网友:“现在法律上有两个空白,一个是怠于救助,一个是诬陷讹诈救助者。” 那是这个政府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