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第三届知行天下论坛反不正当竞争专题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2-04-26 21:53 | 来源:新华网 2022 04/26 15:47:10 | 查看:695次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对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优势,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4月1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办的“第三届‘知行天下论坛’——反不正当竞争专题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实务界、媒体界的代表,结合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深入解读,论述精彩观点,碰撞智慧火花。专家分享的众多真知灼见,对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具有较高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刘瑛主持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致辞。

  时建中表示,应尽可能围绕更深入地理解司法解释、更好地实现司法解释要达到的目的开展学术工作,推动理论和实践形成合力,促进制度从鼓励创新、规范竞争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发展。张楚表示,多角度探讨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有助于推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同步发展。

  “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治建设是当务之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曲三强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主体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对于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商业道德”的认定,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但是,对于“商业道德”的内涵及外延,何种行为属于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知。例如,对于直播平台高薪从竞争对手处“挖角”行为,在“斗鱼”案中,法院认为属于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虎牙”案中,法院则认为未违反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两起案件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诸多争议。又如,泰国天丝和华彬集团近年来因“红牛”商标和合同等相关权益之争,纠纷不断,有观点认为市场上同时存在3种不同主体生产的、包装近似的红牛饮料,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泰国天丝的个别宣传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存在违反商业道德之嫌疑,其对口味的宣传语则涉嫌构成虚假宣传;也有观点认为,商业道德及商业诋毁界定边界不明晰,对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应秉持谦抑态度。

  道德的基因,根植于中华文化的血脉中。司法解释回应社会关切,在第三条对商业道德予以明确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孙国瑞认为,商业道德实际上是比法律要低的一个层次,遵守法律的诚信原则已经是商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商业惯例、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及消费者权益、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市场竞争可能造成的影响因素等,同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自律组织从业规范、技术规范和自律公约等,来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他认为,从商业道德角度来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泰国天丝和华彬集团使用同一件商标的产品应有所区别,不能过高地要求消费者提高注意力加以分辨。“商业信誉与商业道德紧密关联,运用混淆的宣传手段是对商标及企业信誉的损害。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之计。”孙国瑞说道。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刘瑛认为,司法解释的主要亮点就是界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道德”,以此来评判和规制竞争行为,从而使消费者权益、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竞争秩序三者均可以取得最好的效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原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武双认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种互联网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的行为,例如不妨碍其他经营者,但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原则加以规制。在没有商业道德或商业惯例的情况下,可使用“比例原则”来审查所涉利益是否受到保护、行为是否正当。

  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存在诸多解释难点,例如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了许多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争的新型主体,对“经营者”的范围界定仍需要扩充解释。司法解释将行为受体改为“相关公众”,突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概念的限制,需要对相关性进行判断。

  商场如战场。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个别企业故意通过诉讼方式来阻碍竞争对手正常商业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故意截取裁定书或判决书中有利于己方的结果扩散宣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相对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种情形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对商业诋毁的认定及法律责任发表观点。她指出,商业诋毁案件在司法认定上分歧不大,判定条件一是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二是存在传播行为,三是行为具有针对性和特定性,四是行为目的在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对于商业诋毁中的“传播”行为认定,虽然在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规定传播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但认定的关键在于传播的结果是否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目的。对于“针对性”的认定,也应包括推定的认定方式,只要该“针对”足以构成直接必然的联系,使得公众明确指向的特定性,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具有针对性。她同时指出,商业诋毁也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尹锋林认为,可以分情况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司法解释第一条进行司法救济。

  实践中,深圳市中院曾经在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表示,提起侵权之诉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应适当,不能滥用。此前,这两家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头部公司在北京、深圳、广州三地相互提起诉讼超30件,涉及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重复诉讼、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街电认为,来电通过重复起诉、证据保全、现场查封等方式,误导街电的合作商家,对其生产经营、市场声誉、商业合作造成严重影响。法院认定来电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判决中指出,人民法院鼓励专利权人善意的、通过正当竞争的方式形成的市场格局,但如果专利权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滥用权利,将诉讼技巧当作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编造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加以传播,造成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研讨会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分析了平台数据竞争的认识误区并给出相关路径。针对数据抓取中的数据共享这一热点问题,他认为,互惠互利是基础和前提,寄生模式不可取,在平衡相关利益时,要考虑市场主体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守住市场竞争秩序的底线。

  商业混淆的判断,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康帅傅”“九个核桃”“奥利粤”,以及外观包装极为相似的“三种红牛”饮料等,均与商品混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为案件数量占有很大比例。

  司法解释用11个条文,从三个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予以细化。一是第四条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和认定考量因素;二是第七条明确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范围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是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李自柱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体现了对商标法的补充性,司法解释引入了商标法的理念及一些规定,但不能因此将第六条规定的商业标识的保护绝对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一种“权益”,而非权利。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社会良序的运转基石,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刘瑛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均体现得非常明显。在这个基础之上,不能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滥用行为例如随意撕毁合同、高薪挖竞争对手的墙角,带走客户数据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滥诉行为等破坏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等行为。从信用研究的角度看,上述行为均属于失信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与会专家一致表示,司法解释的施行,必将推动公平竞争政策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制度进一步完善,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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