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5-23 08:35 | 来源:南方日报 2013年5月20日 A02版 | 查看:1107次
南方日报评论员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余万元。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送达张高平、张辉的代理人后,截至5月21日晚,张氏叔侄尚未到浙江高院领取这笔赔偿款。对于此案,浙江高院负责人进行了反思,认为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而应以伸张正义为目的。 这笔国家赔偿金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已经是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张高平的辩护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对此表示认同。按照法院系统的通常做法,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50%。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国家赔偿中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超30万元的,45万元已创下了历史纪录。国家赔偿自然无法弥补冤狱者在这些年间所遭遇的不幸与折磨,但是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至少可以最大限度地表达司法对于不幸者的善意,以及对于冤假错案的深刻反思。 近期平反的一些冤假错案,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产物,与当时的办案理念密不可分。按照逻辑来分析,“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社会,冤假错案最少。但这种理想状态,只能够是人类司法不断追求的理想目标,而不可能是司法制度设置的依据。在过去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因此,以破案率为首的“破案GDP”便应运而生。为了极力追求所谓的政绩,冤假错案的产生便不可避免。 时至今日,办案理念获得了反思,然而,“破案GDP”仍然有其生存土壤。诚然,办案人员应该致力于案件侦破,还受害者一个交代,还司法一份公正,还社会一个公道,但破案的目标必须是也只能是伸张正义。我国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证据的证明力上,而忽视了证据的可采性。如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在刑诉领域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推倒那些存在瑕疵的证据,需要审判机构真正认识到冤假错案对于社会的危害,并且要有顶着压力的巨大勇气。同时,审判阶段应该从“疑罪从轻”向“疑罪从无”转变。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案件侦破取证条件客观上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一些被平反的冤假错案便是“疑罪从轻”的典型代表。在一系列荒唐的证据罗列面前,法官不是没有意识到案件的可疑与粗陋,但是在法律与权力的艰难选择之间,法官只好妥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又折中地改判死缓。在佘祥林案中,法院在审理时既没有解决两个村民证明看到过佘妻张在玉这一证据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也无法根据证据排除张在玉出走的可能性,明显属于证据不足,理应作出无罪判决。其未判死刑改判15年有期徒刑与其说是幸运,倒不如说是“疑罪从轻”的典型例证。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疑罪从无”理念的确立,是避免产生错案的最后一道屏障。 一个社会,“错放一个坏人”与“冤枉一个好人”,哪一种情况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恐怕是后者。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司法还要作更多的努力。 (责任编辑:曹子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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