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法律管不管“见死不救”?(图)

发布时间:2011-12-29 15:17 |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1月01日 07:31:42 | 查看:1112次

资料图片:制图/宋 嵩

  香港没有对“见死不救”进行惩罚的法律

  路人一旦施救 就要救治到底

  在香港,虽然没有“见死不救”罪,但一旦他人身处险境,港人往往都会伸出援手,不会担心被讹诈。另外,为鼓励市民见义勇为、表扬市民与警方合作扑灭罪行,香港通过颁发金英勇勋章,实施“好市民奖励计划”,向积极救助他人、协助警方破案的市民颁发奖章、奖金,以示嘉许。

  见义勇为可获荣誉嘉奖

  一年一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勋章及奖状颁授,被社会各界视为最高荣誉。其中也有专门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勋章——金英勇勋章,颁授予“见义勇为,无惧高度危险,奋不顾身,堪称英勇行为最高典范的杰出人士”。

  10月29日,3名在菲律宾马尼拉人质事件中表现英勇的香港市民获追授今年的金英勇勋章,并由家属代领。获授勋的三人分别是梁锦荣(已故)、傅卓仁(已故)和谢廷骏(已故)。去年8月23日,马尼拉发生一宗挟持人质事件。当枪手情绪渐转不稳定,开始向人质开枪时,梁锦荣、傅卓仁面对极其危险的情况,奋不顾身,冲上前制止枪手,并试图以自己的身体阻挡,最终牺牲。

  谢廷骏身为旅行团的领队,生死关头,未忘自己的职责。当枪手要求所有人质交出手提电话时,谢廷骏冒生命危险致电回香港向公司报告事件详情。其后一直保持镇定,并伺机向团友提供协助。即使曾有机会从旅游车太平门逃走,但因担心此举会危及其他团友,他并没有尝试离开。枪手后来把谢廷骏锁在旅游车近车门位置,并射杀了他。

  专项计划奖励扑灭罪行

  对于见义勇为的好市民,香港警务处用“好市民奖励计划”给予奖励。该计划由警察公共关系科主办,香港总商会赞助,每年颁奖两次。“最杰出好市民奖”可获颁发奖牌及3000元港币奖金;每名“好市民奖”则获发奖状及2000元港币奖金。

  去年的三名得奖者陈俊贤、谭淑怡及陈启乐协助警方拘捕了一名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的男子。去年7月,警方接报到尖沙咀赫德道处理一宗纠纷,其间一名男子声称被警员殴打,并向警方投诉。途经上址的两名陈先生及谭女士目睹事件经过,证明警员与该名男子并无任何身体接触。该名男子最终因明知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罪,被判处监禁两个月。

  香港警务处监管处处长邓厚江说,感谢市民挺身而出协助警方,切实做到警民合作扑灭罪行。“市民对警队的支持,对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十分重要。”

  通过法律保障施救者权益

  记者采访的绝大多数人都表示,香港不可能发生“见死不救”。那么,香港有对“见死不救”进行惩罚的法律吗?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顾敏康说,目前没有。“香港采用普通法系,有人在事故中受伤,路人是没有义务去救的。但是,一旦施救,路人就有了救治到底的责任,而不能中途放弃。因为其它路人可能因为你在施救而放弃干预。”

  顾教授介绍,没有惩罚见死不救的法律,在普通法系下也不是绝对的。他认为,道德与法律有内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一个社会缺失道德底线时,应当用法律来推动。所以他支持中国内地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来保障施救者的权益,防止救人者遭诬陷。他说,即使在一些制定了类似法律的大陆法系国家,承担救人责任的前提是“对自己没有构成危害”,这也有利于保障施救者权益。

  不过,一位香港本地的律师认为,刑法并非为实施道德,而是为维持社会秩序而设。他担心,制定惩罚见死不救的法律,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不但不能促使路人对伤者施以援手,反而害怕承担见死不救的责任,看见事故后选择掩面而走。(记者 尹世昌)

  澳门对不作为者最重判处徒刑或罚金

  见死不救入刑 但近年没用过

  澳门法律怎么处理见死不救?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叶再兴博士接受采访,介绍了相关情况。

  “澳门市民见死不救,最高可处一年徒刑或罚金”

  记者:在内地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我们注意到,澳门是明确将见死不救入刑的。

  叶再兴:根据《澳门刑法典》第194条第一款,如果市民见死不救,“不提供不论系亲身作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险之必需帮助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每日罚金最低50澳门元,最高1万澳门元)。从犯罪形态来看,《澳门刑法典》第194条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罪,即应当为而不为,在满足刑法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实中是否有过依据该条款进行判决的呢?翻阅澳门回归前后十余年的法院裁判汇编,却找不到因为见死不救而适用第194条的相关判决。可见惩罚见死不救空有法律,其刑法适用在澳门缺乏社会基础,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一些欧洲和北美国家。

  “很多国家没有刑事立法,但见死不救却无迹可寻”

  记者:怎么看待“见死不救”入刑?

  叶再兴:见死不救入刑不是新鲜事,无论是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还是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或部分地区,其刑事法律规范中都专辟条文,明确规定:对那些由于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的情形,行为人如果于自己无重大危险,且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却怠于给予救助的行为处以刑罚。值得深思的是,很多国家或地区虽然没有相关刑事立法,但见死不救的社会现象却无迹可寻。

  “当前与其期待道德引领法律,不如法律引领道德”

  记者:在当前情况下,内地是否需要针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订立刑事法规?

  叶再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因为法律是一种刚性准则,当一个社会的法律道德水准很高的时候,法律可以作为的空间有限。当一个社会缺乏足够的制约力,以至于出现道德缺失、道德滑坡时,国家应当以刚性立法的形式确保道德底线。

  不可否认,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带动经济的高速发展,但也不可否认,在发展的同时,地沟油、毒奶粉、瘦肉精等问题此起彼伏,充斥于耳。在道德缺失的情况下,与其倡导法律道德化,还不如倡导道德法律化;与其期待道德引领法律,不如期待法律引领道德。换言之,当处在社会道德迷失,社会秩序缺乏制约力的特定阶段,刑事立法可能是一种匡扶正义、推动道德水平提升的良好手段。在这方面,酒驾入刑就是一个最好的示范,既然能肯定酒驾入刑,那也不妨尝试见死不救入刑。也许在入刑多少年后,见死不救之不作为犯罪法条也会像在德法、澳门一样束之高阁,但这样的立法却从来都不是浪费。

  “入刑之外还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记者:除了见死不救入刑之外,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叶再兴:入刑是制止见死不救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阻止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入刑不是唯一手段。入刑之外,还需考虑其他的方法,如完善紧急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机制、鼓励见义勇为、保障救助者权益等,以健全社会的运行机制。在众多的应急措施当中,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最为重要。有了此二者的保障,即使发生机动车碾压路人的交通事故,紧急救助系统也会在第一时间启动,以最快速度对伤者施以救治,而那些施以援手的路人才不至于忌惮潜在的麻烦而放弃救助行为。和入刑相比,入刑之外的各种方法更有可持续性,从长远来看,也更有助于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记者 肖潘潘)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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