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8 12:15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8月15日 GA02 版 | 查看:1435次
作者:南都社论
我国拟立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救助不担责。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交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众的印象中,医师群体凭借其专业技能,在应急施救方面肯定会有比较大的优势,可能有不少人还会想当然地认为,医师施救肯定应当被鼓励。但问题并非这么简单,现实中有的施救行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可能产生纠纷,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医务工作者,都会面临这样的风险。正是考虑到存在风险,过去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见义勇为的专门条款,医师也并没有因为其职业而被特殊对待。
显然,过去法律规定的缺乏并不意味着见义勇为不被鼓励,而是因为在风险处置和责任界定方面缺乏针对性的安排,完善这方面的工作,就意味着法律规定必须有相应的设计。这背后的道理很简单,施救不一定能挽救生命,但不施救的后果通常会更严重;一方面可能失去生命,这是直接的损失,另一方面,没人敢施救传达的信号也很负面,对于社会道德也会产生不好的效应。
近年来,外界对于见义勇为条款的呼声非常高,民法典对此作出回应。民法典第184条专门设置“好人条款”,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解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励人们参与施救。回到医师群体,既然在民法典中已经明确专门设置了“好人条款”,那为什么还要对医师群体作专门规定?
医师也有着普通人身份,民法典的规定显然也适用于这一群体,医师法之所以也要设置“好人条款”,其初衷大致有二:一是,对接民法典所做出的规定;二是,基于医师群体的特殊性,意在激励他们参与紧急施救。
从日常经验不难判断,医师群体参与施救更让人放心,这也是为什么在遇到需要施救的情况时,医师群体往往受到召唤,在商场、高铁列车上等公共场合,广播经常会寻求医务工作者的帮助。但施救永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这也意味着,即便是医师施救,也并不能回避相应的风险和纠纷,即便法律层面对这些纠纷会主张支持见义勇为的一方。
南都报道提及了近年发生在列车上的典型案例。2019年3月17日,在柳州开往南宁东的动车上,乘客陈医生听到车内广播紧急呼叫,同程旅客出现腹痛情况,遂紧急赶往事发现场对其进行救助。但救治行为结束后,列车员要求陈医生出示医师证。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医师证,列车员又要查看她的身份证和车票,进行拍照留存,并要她写一份情况说明,留下具体联系方式、签字画押。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南都报道也注意到有案例出现纠纷,医师施救导致相应的后果并遭遇索赔。这些案例都发生在民法典落地之前,如今有了“好人条款”和即将审议的医师法草案,社会观念是否出现相应的转变,仍有待观察。每一个案例情境有差异,争议可能难以避免,既然法律已经转变,社会就要适应这样的安排,享受由此带来的便利,也要承担可能产生的问题,尤其是被施救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理性对待施救不成功。
法律界人士在解读医师施救行为时普遍认为,医生对非医疗场所内处于危急状态的病患实施救助,虽然也是执业行为,但本质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善举。的确,社会对医师群体有更高的期待,这是很正常的心理,但不可能按照医院的操作规范来约束其行为。施救所处的环境,医师所利用的资源,已经没有医院的大背景,这些客观条件都意味着,医师施救只是一种应急行为,不能因为施救者是医师,就对其提出不合实际的更高的要求,当然更不能因为其身份特殊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师法拟提倡医师见义勇为,符合社会各方的期待。愿白衣天使们在医院外,也能成为拯救生命的英雄。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