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3 13:16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6-07-27 10:18:22 | 查看:2388次
作者:蒋涛 郭金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官方人士对该法的多个热点进行了解析。
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2014年12月及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与会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将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并多次调研,在广泛听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草案三次审议稿在调整范围、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框架结构合理,具体制度设计明确、具体,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既有规范也有鼓励和保障,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指出,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法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
热点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对该法热点问题回应说:“此次立法有4个基本判断:一是充分肯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中国改革开放中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欢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既然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不会关,就欢迎大家来进行友好交流与合作;三是任何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只要是进行友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所有权利我们都要依法进行保障,我们会提供一切便利;四是如果有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打着交流合作的旗号,来搞违法甚至犯罪活动,中国公安部门要进行制止,甚至要进行惩处。”
郭林茂说,任何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以法国法律为例,该国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到法国进行活动,应向所在地警察局提出申请,须经过法国内政部批准。他说,中国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中国公安机关还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经验丰富。中国制定新法把这项权力交由公安机关,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郭林茂强调,中方欢迎和支持所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开展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并给予便利,保障其合法权利,但对其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只要境外非政府组织遵守中国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国开展活动的。”
郭林茂说,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不得进行募捐。
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设分支机构和发展会员,郭林茂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设多少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只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设若干个。代表机构放开了,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的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经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他进一步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是做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事情来的,不是拉队伍的,没有必要在我们这里发展会员。同时,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会员是中国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展临时活动也是短期活动,活动完就走了,发展会员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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