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8 20:09 | 来源:荆楚网 2020年08月21日07:14 | 查看:3508次
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成艳秦)楼上供水管破裂,楼下业主不仅财产有损失,还要租房度日。到底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包括租金?8月20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法院判了,业主不仅能获赔财产损失,还能获赔租房的租金。
2018年8月,江汉区某小区一业主李某家门口的主供水管道(水表前部分)发生破裂,漏水下溢致楼下业主王某家中室内墙面、地板等财产浸水受损。
次日,双方共同至漏水现场确认了漏点,并通过社区联系维修人员对破裂管道进行了维修更换。漏水问题得以解决。
经专业鉴定,因案涉漏水事故造成室内墙面、复合地板、木门、部分床上用品及家具损坏,财产损失金额9000余元。鉴定费4900元由王某先行垫付。
随后,因房内漏水情况较为严重,不适宜继续居住,王某出去租房住了大半年,租金1.5万余元。
僵持几个月,王某和李某及市自来水公司就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承担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王某只得将李某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
江汉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生破裂供水管道维修、管理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同时,在纠纷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前,楼下业主基于改善居住条件及保存证据等因素考量,在外租房居住,不存在扩大损失的主观故意,租金为间接经济损失。
本案中,水管破裂口位于供水管道终端计量水表用水端前,该部分水管管理和维护义务主体为市自来水公司,在发生水管破裂漏水事故后,双方业主均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均没有过错,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利益受损业主主张间接经济损失于法有据。
因此,江汉区法院判决市自来水公司赔偿业主王某直接财产损失和租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此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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