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得蛮横催缴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1-01-24 22:26 |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01-05 | 查看:3371次

物业不得蛮横催缴物业费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市物业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广州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员工抓紧学习条例,掌握条例规定,落实条例要求,规范服务行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记者注意到,除了重点强调了防止“高空坠物”,重申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加强疫情防控之外,《通知》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防止蛮横、粗暴催收”。

  物业须采取安全措施 防止高空抛物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企业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等。

  早在2019年,广州市住建局就出台《关于防范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安全事故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做好建筑公共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优化小区的硬件配置,更换老旧的设施设备,也可加装监控摄像头等。

  针对高空坠物、高空抛物责任难确认的情况,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市住建局正在研究制定《广州市建筑外立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筑外立面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安全责任人需要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根本上避免“祸从天降”。

  催缴物业费 不得断水断电断气

  根据《市物业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同时,《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防止蛮横、粗暴催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不得将物业企业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列入分摊,并及时答复业主、业主大会的异议。

  业主共有资金 未经同意不得侵占

  《市物业条例》第八十七至八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不得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不得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服务区域。

  《市物业条例》提出了“业主共有资金”取代了“小区公共收益”,根据《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八十三至八十五条、第九十四至九十七条规定,规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挖掘、经营活动,开立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做好共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公开、异议答复等工作,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资金。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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