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3 22:00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02日 GA02版 | 查看:756次
日前,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抚恤奖金。一时间,“广州重奖见义勇为”的消息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首先必须要说,此番“新规”虽然属于新近出台,但无论是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保障等程序性规范,还是备受关注的“重奖”标准,相关内容都并非首次提出,只是对2015年4月公布实施的同款规定的例行完善和必要接续(2015版《办法》在公布之初便已明示有效期为五年)。
当然,新版规范在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查证和具体抚恤细节上多有完善。包括对“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明确赋予经办部门调查核实的职权,以及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见义勇为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生活保障,以解具体执行过程中的一些现实困境,从中可见地方奖励见义勇为规范的逐步完善。
颇为耐人寻味的是,此番广州的见义勇为奖励规范,虽谈不上新,却在舆论层面引发热烈讨论,从普通网友跟帖到各方评价,都依然围绕“重奖见义勇为”等内容展开。这固然可能因为忽视了此前的规定,但从中也不难看到,舆论对“重奖见义勇为”现象依然处在价值认同和呼吁期待的层面,而广州“重奖见义勇为”五年实践后,百万奖金依然醒目也说明,尽管各地都在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但还远未到舆论所期待的“就是要奖到眼红”的程度,或者说并未形成必要的制度预期。
就在日前,四川一市民因“救下悬空六楼女童”被所在企业奖励一套房产,新闻还一度冲上热搜。重奖见义勇为的信息因为其稀缺性,所以每次都备受瞩目,以至于广州此番常规的接续性“重奖”,还会被“误解”为某种创新突破,个中也不难体会,舆论在“重奖见义勇为”问题上的公共忧虑和期待。一定程度上,各方对此番广州“重奖见义勇为”的认知和评价,存在某种“美丽的误解”,同时也是对见义勇为这一社会良好风尚得到褒奖甚至重奖的一种美好期许。
就像严惩代表着对某种违背社会规则行为的否定评价一样,社会公众往往希望通过“重奖”来表达和传递一份值得推崇的价值观,特别是在一些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遭遇紧迫性危险时,那些“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能够挺身而出,出手制止非法侵害、救人于危难。国家立法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包括在日前通过的民法典中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立法上确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重奖,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就医、生活保障,代表着整个社会对这一良好风尚该有的态度。虽然奖励颁发主体并不排斥多元性,而且事实上社会层面也一直不乏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但政府层面对见义勇为的褒奖态度,依然代表和宣示着一种弥足珍贵的公共价值。社会各方面对具体的见义勇为行为可能有比政府奖励金更优厚的褒奖,但代表政府立场的物质重奖,依然是国家层面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郑重表态,是全社会褒奖、尊崇见义勇为的核心基础,而这也可能是广州市继续“重奖见义勇为”得到各方认可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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