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0 21:50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9年04月10日 03 版 | 查看:930次
两高两部发布意见 明确界定“套路贷”
本报北京4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见习记者 耿学清)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拳打击“套路贷”,特别是针对老弱病残群体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意见》将从今日起实施。
《意见》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套路贷”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姜伟表示,司法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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