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4 19:50 | 来源:新京报网 2018-11-23 16:53:02 | 查看:1462次
2018年11月22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第二小学门前一男子驾车冲撞幼儿园放学人群,目前为止已造成5名未成年人死亡、19人受伤。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犯罪嫌疑人韩某华,男,29岁,无业,性格内向偏执,心胸狭窄,近期因夫妻矛盾,产生极端思想,随机选择作案目标。
近几年,我们在新闻中看到多起成年人随机选择中小学、幼儿园未成年人下手的事件。愤怒之余,有个问题萦绕心头——孩子们没得罪你,你为何要对孩子下手呢?
有个著名漫画说的是,老板批评了职员,职员回去找太太的茬,太太把气撒在孩子身上,孩子踢了狗一脚,狗朝着路人吠。
一层一层向下发泄怒火,这个正常人能理解——一个人有时候不便于直接向对方发泄情绪时,向能够承受自己情绪的人发火,把情绪转移,虽然不是好的情绪解决方式,我们依然能够理解。
但这与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有着本质区别。漫画里的方式,职员一家是发泄在最亲近的人身上,在各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伤害较轻,是一种常态。而冲撞、砍杀学生的嫌犯则针对毫无利害关系的路人,伤及人命,非常严重,无疑是一种极端的例外,是典型的反社会行为。
心理学上的反社会行为,是指一种故意或非故意、不顾他人观感,而且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无法增进公众福祉的行为。一般而言,自卑感会产生越轨行为,而社会对这种行为的反对又会强化自卑感,引起更强烈的反社会行为。人格失调也会产生反社会行为。此外,自制力薄弱,生活窘迫等也都是反社会行为习惯形成的根源。
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控制,事情还在调查中,其“内向偏执”、“有夫妻矛盾”跟其驾车冲撞未成年人之间可能有着复杂的因果关系,但犯罪嫌疑人做出这样的行为,显然有着极差的情绪处理能力,缺少理性的过滤网,最终导致了这一出惨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家庭和社会成长环境不是犯罪的理由,不存在因果关系。正如美剧《犯罪心理》所言,类似的成长环境里,有的人选择成为警察,有的人却成为了罪犯。
对未成年人下手的恶性犯罪,从客观上讲是反社会事件,主观上则是有反社会动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
但我们普通人情绪抑郁一阵之后,往往会重拾心情,回归正常生活。郁积了婚姻、家庭、日常交往中的琐碎纠纷所带来的负面情绪,演变成对整个社会和无辜他人的仇恨,这是心理不正常的表现。韩某华将矛头转向弱小、易于攻击的群体,更是典型的“反社会”暴力行为。
不同于精神病人作案,韩某华这样有选择性却不知何时爆发的暴力伤害行为就是这个社会的不定时炸弹。与所有行为相比,这样的施害行为几乎是最恶劣最不可原谅的,因为它撕裂的是一群孩子、几个家庭的未来。
这种无计划、无规律性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突发的,具体防范起来也有难度,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完全无能为力。比如家庭成员在发现其有暴力伤害苗头时,及时帮助其纾解情绪,缓解压力;成年人遇到烦心事时,社区也有专业地点、专业人员提供心理支持,以实现社区矫治功能。
诸般工作,可能是一个持久的系统工程,在偶发的暴力行为面前,可能并不全然奏效。但孩子是社会最柔软的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的希望,为了孩子,我们必须采取足够周全的措施。最该保护的,是我们的孩子;最该严惩的,是针对孩子的暴力行为。
翠红(专栏作家)
编辑 新吾 实习生 葛书润 校对 王心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