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举证责任 免去扶助尴尬

发布时间:2018-01-04 22:21 | 来源:腾讯网 2014-04-01 07:06 | 查看:1271次

深圳商报记者 张亦萌

  路人跌倒不敢扶?近日,深圳公交司机扶助老人后,反被诬是其过错,此事引发讨论。路人跌倒到底该不该扶,成为议论焦点。多数市民表示,在别人身陷危难时,扶助理所当然,但法律能否保障扶助者权益,免去扶助者面临的尴尬和困境?法学专家表示,从国家法律到深圳地方相关条例,都提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严格执行。

  讹人者无法举证,警方可以处置

  2013年,四川达州一老人跌倒后,指认三名孩子为“肇事者”。该老人最终被警方确定为敲诈勒索行为,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其年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其儿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此案发生后,引发很多网友关注。有网友表示,严惩讹人者,健全保障扶助人的机制,才能促进大家都来“扶一把”。然而,多数“扶不扶”事件中,警方并未介入处理,而是让当事双方自行调解或走法律途径。昨日,记者采访龙岗公安分局法制科马科长,他向记者介绍,从民警处警的角度来说,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推倒导致一方受伤,警方可以介入处理。而在摔倒之后,市民扶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一般认定为民事纠纷。

  马科长介绍,在扶助他人发生的纠纷中,首先警方需要认定摔倒一方是否有证据证明扶助者对其摔倒存在过错或主观故意,如果摔倒一方非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反而采取敲诈勒索、谎报警情的行为,对扶助者进行讹诈,警方可以认定其行为涉嫌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置。

  “如果摔倒一方涉嫌对扶助者进行人身威胁甚至恶意敲诈勒索,并且以非法占有扶助者财物等目的,那就涉嫌刑事犯罪。”马科长介绍,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警方遇到此类案件,会严格按照证据掌握程度,判断是否对讹人者进行处置。

  无因管理制度,包含救助豁免

  有网友在深圳新闻网论坛上表示,“扶不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

  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俗称全国首部“好人法”),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该法规着重在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方面为好心人撑腰,并通过举证责任和惩戒措施防止不当索赔轻易成功。

  周成新介绍,公交司机马爱平扶助老人反被诬陷一事被媒体曝光后,他持续关注了多天,最终证据显示马爱平并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老人一方无法提供马爱平存在过错的证据,就可以豁免马爱平的责任。”周成新表示,1月上旬,在广东河源发生一起男子扶老人后被赖,以自杀证清白的例子,就让他感到遗憾不已。人们可以用法律手段证明做好人者的清白,才能避免这样的极端社会案件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博士表示,被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因救助损害被救助者利益承担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不是每一名市民都有全面的医疗救治知识,如果市民在施救或辅助施救过程中发生损害,按照无因管理制度,倾向于不认为存在重大过错,不承担增加的损失。救助人实施正常的救助过程,只要不存在主观故意,应该获得豁免。

  被救人举证,让法律扶起良心

  2006年末“南京彭宇案”广受社会关注,此案也是“扶不扶”大讨论的开端。朱虎博士表示,该争论就在于该案违反了基本的举证原理—救助人证明自己没有撞到老太太。这种“自证清白”带来的后果是,让许多救助人“寒心”,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敢去救人。

  朱虎介绍,摔倒后诬陷扶助者的行为,本身也是侵权行为,这将导致见义勇为者名誉权受损。在公交司机马爱平扶助老人后,其垫付的2000元至今未返还,老人家属也不道歉,马爱平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其返还2000元;如果认为其造成名誉权受损,可以要求老人一方进行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处罚。

  “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侵害,受害者必须提供证据,而不是由救助者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朱虎说,被救者举证避免了诬陷好人的事情,也省得“做好事前得先拍照”。法律不仅是提供法官裁判的适用方式,而且具有让普通人知道该怎么做的功能。更重要的是,救助别人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法律而得以化解,从而有助于良善社会的构建。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制度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市民讨论

  有法律保证,我会扶

  昨日,网友“婷”在深圳报业集团关于“扶不扶”话题的邮箱中留言称,太多的案件让市民“不敢扶”,不是“高富帅”,扶了“赔不起”。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绝大多数人都是很善良,乐于助人的热心肠。但是如果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这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风险,就看法律能否保障扶助者的权益了。

  网友“高渊”认为,必须用法律手段解决“扶不扶”的问题,一方面是保护帮扶者的人格尊严及正义行为不受歪曲、贬低和诬陷,并鼓励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另一方面是防止被扶者歪曲事实、诬陷和讹诈帮扶者,并实施相应的处罚和批评教育,以消除负面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因为法律力量有一定强制性,所以可望短期见效。但决不是权宜之计,而可作为一项法规长期有效。

  巴士集团二分公司盐田车间的钟汉灵表示,试想,如果有一位老人摔倒在你的面前,你伸伸手,一条生命就被你拯救,你转身离去,可能一条生命就会就此终结。老人摔倒肯定要扶,而且必须扶,如果时间允许,可以做好现场证据再扶。

  他山之石

  不施救或以犯罪论处 施救造成伤害可豁免

  在美国的《善行法案》中规定,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美国相关法律同时规定,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在部分州的法律中,有规定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实施救助。当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拨打“911”报警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Samaritanlaws)规定,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好撒玛利亚人”源自《圣经》中的一个故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活雷锋”。

  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的法律中,刑法典就有“见危不救罪”,如果当事人在现场,不给予合理的协助,将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根据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而新加坡的相关法律更为严格,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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