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3 09:38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7年12月23日05:25 | 查看:903次
监察法草案进入二审
严格规范监察措施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监察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对监察措施进行了严格规范。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并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二审稿将一审稿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针对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意见,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船舶吨税法草案进入二审
缴税不再指定银行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船舶吨税法草案,这是该法律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
一审稿规定,《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有的意见提出,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表属于本法的组成部分,对税目税率表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修改法律。经研究,二审稿删除上述规定。
一审稿规定,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限定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规定过窄,不利于以后进一步完善吨税税款缴纳方式。二审稿删除上述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单位建议进一步完善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有的建议增加一档短期税率。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船舶吨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实际运行平稳,制定船舶吨税法主要是将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税率调整问题涉及税制结构的总体设计,需要统筹考虑。据此,二审稿未作相关修改。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初审
侮辱诽谤英烈将被追责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向会议作了说明。
草案指出,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草案明确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草案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初审
明确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这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立法目的有三: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草案在第二章“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中,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同时也明确了公民相应的义务,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草案明确,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坚持公益性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
草案将医改中重点推出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加以推进。如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方面,草案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再如,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国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等。
国务院提请审议招标投标法、计量法修正案草案
拟取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行政审批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此次草案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准入门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等行政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介绍,考虑到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对代理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行政许可也是可行的。
据此,草案删去了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该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计量法的规定,我国的计量器具管理目前设置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两项行政许可,前者主要对计量器具产品性能进行评价,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后者主要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人员、生产场所、检定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袁曙宏表示,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的作用,方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草案删去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取消行政许可后,计量行政部门将通过严格执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我国拟立法促进反腐败
国际追逃追赃合作
为规范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国际合作,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说明时说,制定一部内容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有利于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填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完善追逃追赃有关法律制度,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应有贡献。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和加入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项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批准了54件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草案在全面总结过去30多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为我国与外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以解决合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以服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为目的。
草案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的没收、返还和分享,刑事诉讼结果通报等做出规范。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开展协助的原则、依据、对外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规定了经费保障和费用承担等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合作社可依法向企业投资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针对一审时社会各界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二是增加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三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烟叶税法草案进入二审
明确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
12月22日,烟叶税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律草案第二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一审稿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烟叶税纳税人的规定有所重复,建议合并。草案二审稿据此修改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草案一审稿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专家提出,“次月十五日”没有起算点,不是很清楚,建议进一步明确。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并规定,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入二审
污染问题突出地区将被约谈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这是该法律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二审稿增加有关约谈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一些城市政府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土地资产,对关、停、并、转、迁企业的生产经营土地进行收储,建议明确政府收储土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二审稿还规定,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法修订草案初审
干预法官办案要记录在案
法官法修订草案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草案中,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出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草案修改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
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在关于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初审
担任检察官需本科以上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12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此次修改总结吸收近年来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同时也注重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衔接。
在学历条件上,草案明确检察官需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不再放宽学历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不断发展,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学生,尤其是政法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加,提高初任检察官学历条件有了很好的基础,且目前检察官队伍中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绝大多数。
此外,检察官兼职禁止和任职回避方面也有明确规定。草案增加了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情形。
同时,曹建明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学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规定“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初审
“陪而不审”问题将有望解决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说明时介绍,草案放宽了选任入口,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考虑到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既要让陪审制度在国家治理和司法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又要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周强介绍,此次草案第十四条为一般规定,即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可以适用陪审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除外。
周强表示,在参审案件上限方面,为有效防止“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的出现,设定每位人民陪审员的年度参审数上限是有必要的。因此,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一地两检”不减损香港居民权利
12月22日,《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广深港高铁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合作项目,为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互联互通和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内地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复研究,一致认为,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以下简称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是最佳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对乘坐高铁往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
该议案的说明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方面就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的相关问题协商作出适当安排,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符合基本法规定的。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王比学、张洋、张璁采写)
《 人民日报 》( 2017年12月23日 04 版)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和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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