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5 20:20 | 来源:北京晨报网 2017-11-02 08:11 | 查看:1240次
核心提示: 以此来改善社会风气,鼓励人们帮助别人,这对于保护社会中的公序良俗是有好处的。这证明,救助他人的行为,本身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期许。然而,现代社会中,对救助他人的行为,不应止于赞赏,还需要加以补偿,补偿的主体,也应该是公共机构。受益者补偿的做法,固然符合公平的原则。
据报道,一位70岁的女士,因救助另外一位摔倒在电梯上的女士,导致自己受伤,随后向被救助者提出索赔,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引发争议,甚至有人在网上表示,“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要人们提防“被见义勇为”,但也有人认为,被救助者向救助者提供一定的补偿,于法有据,是合理的做法。
●正方
受益者付出是公平的机制
梁固本(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论语》中,子路受牛和子贡赎人的故事广为流传,这证明从很早以前,我们的先辈就非常明白阐述过如何补偿助人者的问题,更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做好事的人不但可以获得补偿,也应该获得补偿,这可以激励更多人去做好事。
这个道理到现代社会也没有变,一个社会,不能赤裸裸地进行道德绑架,要求别人无偿地做好事,要求别人具备高尚的道德。人是有欲望的,也是有需求的,任何人都一样,一个在困境中的人,希望获得别人的帮助,那个帮助别人的人,也有自己的需求。怎样才能合理地利用规则,让人们更愿意去帮助别人呢?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见义勇为也好,类似于见义勇为的助人行为也好,往往很容易将救助者陷入危险的境地,从而使救助者受到损伤,有一句话叫“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助人是高尚的行为,谁都期望生活在一个人人都乐于助人的社会中,但想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不能让好人吃亏,非但如此,还要非常明确地告诉人们,做好人就一定不会吃亏。
所以,我认为,讨论助人者该不该获得补偿,本身就是社会道德水平不足的表现,让好人承受损失,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也确实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比如有人在火灾中抢救他人财产而受伤,但当时是有保险承担补偿责任,所以并没有出现好人受伤后没人管的情况。但在过去的新闻中,我们却能够看到,好人受损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才是值得担忧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从法律层面来说,被救助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是法律允许的,也是法律保护助人者的一种机制。从现实层面来说,危机往往发生在顷刻之间,救人者在刹那间不太可能衡量得失,也不太可能去想自己到底会不会受伤,就好像救助落水者一样,有的人甚至不考虑自己不会游泳的问题,因为他的稍加考虑,可能就会延误救人的时机,使得悲剧再也无法挽回。我们应该怎么看待救人者呢?是他傻吗?不知道自己不会游泳吗?
当然不是,助人是高尚的行为,值得赞扬和褒奖,当助人者本身受到损害的时候,给予补偿本身就是理所应当的,不仅要补偿,还应该奖励。反过来说,被帮助的人是受益者,由他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本身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这些年来,“扶不扶摔倒的老人”屡屡引发争议,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做好人反而受到损伤。所以,真正应该思考的,是怎样才能让助人者打消顾虑,在别人遇到危险的时候不再瞻前顾后,担心帮了别人坑了自己。
当然,鼓励见义勇为,鼓励人们帮助他人,不能仅仅依靠受益者补偿的机制,更需要社会、政府建立更加长效的救济和奖励机制,在社会层面为助人者提供保障,保证他们不必自己承担助人带来的损失。不得不承认,很多时候,被救助者本身就是弱势群体,难以承担救助者的损失,比如一个人见义勇为,自身受了重伤,被救助者按理说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但他没有能力承担,这时候,由政府或社会来承担责任,无疑是最好的方法。也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勇于帮助他人,进一步改善社会环境。
●反方
公权力救济有渠道可以申请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救助行为中受益人的责任问题,我们国家前后有许多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比如之前的《民法通则》,现在的《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最高法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完全相同,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规定更加准确一点儿,但是有一点要解释清楚,即受益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此外,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2003年12月,最高法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其中有一个 “受益范围”的概念,也就是说,补偿并非无限责任,而是要衡量受益范围。
我关注到,本案的讨论中,“受益范围”恰恰是一个焦点,即如果救助者不实行救助,被救助者可能会承受怎样的损伤,救助行为使得被救助者避免了何等的损伤?这就是“受益范围”的问题。本案最后判赔2.6万元,是在“受益范围”之内,还是超出了“受益范围”呢?
所以,就本案来说,有三个问题,首先应该判断“受益范围”,当然,实践中,这并不好判断,也确实容易产生争议。其次,“受益范围”之外的损失该怎么办?其实,各地都有相关的见义勇为基金,是否由见义勇为基金来承担“受益范围”之外的损失,对救助者加以补偿更好呢?第三,救助者受到的损伤,是否完全是由救助行为造成的,自身是否有过失?这也是需要注意的,如果自身也有过失,那么救助者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帮助他人,当然是值得赞赏和鼓励的行为,因为帮助他人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救济和补偿,这其中,既有法律的救济,也有国家、社会的救济,还有受益人的救济,这些都是可以,也是极其重要的。
可能有人觉得,我们对救助者的救济不完善,其实未必如此,各地都有见义勇为基金,但这个基金是需要申请的,如果某个救人者,因为救人而受伤,可以申请见义勇为基金,并非没有国家救济的渠道。
还有人觉得,我们最好有一部《见义勇为法》,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但实际上,我们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也比较完善了,没有必要再专门立法,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需要专门立法的。
当然,见义勇为也好,助人为乐也好,都是高尚的事情,值得赞扬,当然也应该保护他们的权益。以此来改善社会风气,鼓励人们帮助别人,这对于保护社会中的公序良俗是有好处的。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做得更好,实际上也一直在进步。比如《民法总则》中,不仅有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的责任问题的规定,还有对紧急救助者造成被救助者损害时的免责条款。这证明,救助他人的行为,本身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期许。
●主持人说
公力救济不能缺席
按理来说,私力救济的流行,一定会影响公力救济体系的完善,也很可能让公力救济失去进步的动力,假定人人都能见义勇为,当凡人都成了英雄,还需要警察吗?
但事实上,不管社会如何发达,公力救济都不可能全知全能,总有阳光照不到的角落,需要社会中的个体伸出援助之手。所以,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会把助人当作美德而加以赞赏。
然而,现代社会中,对救助他人的行为,不应止于赞赏,还需要加以补偿,补偿的主体,也应该是公共机构。因为救助者在某种意义上,承担了本该是公共力量承担的责任,尤其是他们因此受到损害的时候,公共力量更应该积极地作为。
所以,能否建立更加完善的救济机制,让陷入困境的人和救助他人的人,都能首先从公共机构得到补偿呢?受益者补偿的做法,固然符合公平的原则。但不得不考虑,这是否会引发另外的问题,难道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前,还要问问对方是否有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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