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1 20:01 | 来源:大河网 2014年08月11日 第A05版 | 查看:945次
见义勇为遭遇“地域障碍”,不利于正义的发扬光大,应对见义勇为的性质范围进行统一规定。
□周明华文 陶小莫图
7月24日,成都男子孙川与同伴到斯里兰卡旅游,同伴下海游泳遇不测,孙川毫不犹豫地游过去,关键时推了对方一把,勇救同伴,最终溺亡。当孙川家属为其申请见义勇为时,该区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明确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孙川家属的愿望或将无法实现。
虽然该区综治办的一名工作人员这般作答,还不能完全代表权威机构的最终回应,孙川家属所提出的这一申请,是否最终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与肯定,目前尚不确定。但这种解释,仍不免让人感到担忧。
见义勇为遭遇“地域障碍”,不仅不利于正义的发扬光大,反而会助长一些人面对别人身处紧急情况时表现过度谨慎的情绪。其实,就是这个地域所限的《条例》也明显存在矛盾之处。《条例》中是有这样的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但同时也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一些地方在评定见义勇为行为时,却不看地域只看行为。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今年5月13日,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杜先汝的家属为其申请见义勇为时成功,原因是《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有一个附则:“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目前杜先汝正候选8月“中国好人”。细心的读者会发现,由于我国缺失一部专门的见义勇为的法律进行规范,使得各地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时,考虑的内容普遍具有“属地性”,表现为一种目光短视。
基于此,应尽快制定“见义勇为法”,用专门法律规范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保护,对见义勇为的性质范围进行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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