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26 21:42 | 来源:慈善公益报 2017-03-21 17:11:36 | 查看:1151次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权 敬)老人倒了可以扶,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为保障“人心不倒”,彻底扫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见义勇为致受助者受损,无须担责。
日前,两会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去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引发广泛热议。在分组审议三审稿时,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审。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审议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增加了“自愿”二字,及“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限定,但仍有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
3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做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虽然草案修改稿对救助行为的情况分得更加具体,也达到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目的,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仍然认为,草案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至此,“好人法”条款历经第三次修改,这种“锱铢必较”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的理想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必将有更多人从中受益。
归其根本,在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总是一种动机善意、不求回报的人道主义行为,理所应当受到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保护,救助他人者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民法总则》的通过与发布,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彻底的“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成员守望相助、同舟共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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