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帮扶和礼遇道德模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1 11:01 | 来源:省委文明办 2014-02-11 09:32:25 | 查看:1789次

关于印发《福建省帮扶和礼遇道德模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省慈善总会、见义勇为基金会、诚信促进会:

  现将《福建省帮扶和礼遇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帮扶和礼遇道德模范的工作。

                     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年2月7日

  福建省帮扶和礼遇道德模范实施办法

  为充分体现全社会对道德模范的尊敬和关爱,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营造人人学习、关心、争当道德模范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文明办〔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帮扶和礼遇道德模范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建立帮扶和礼遇道德模范长效机制,着力解决道德模范工作、生活、学习上的困难和精神上的需要,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道德模范的关心关爱,让道德模范安心做好事,推动形成崇尚好人、“好人好报”的社会价值导向,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福建提供道德支撑。

  二、帮扶和礼遇对象

  帮扶礼遇对象为我省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省级道德模范和福建省美德少年(美德少年帮扶礼遇时间至18周岁)(以下统称道德模范)。对其中生活困难者,给予重点帮扶。生活困难的具体界定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身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残、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生活困难的;遭遇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提供帮助的。

  三、确定帮扶人员程序

  1、各设区市委文明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部、省直机关文明办每年底了解一次道德模范工作生活情况,提出拟帮扶对象名单和帮扶方式的具体建议并报省委文明办。

  2、省委文明办研究审核拟帮扶人员的名单和帮扶方式。

  3、将拟帮扶人员名单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帮扶方式

  1、一次性补助资金帮扶。根据需要帮扶的道德模范实际困难情况,由省委文明办提出具体补助标准、补助依据和帮扶对象已获政府补助情况等,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所需帮扶资金从省委宣传部部门预算“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和“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各安排一半。

  2、就学困难帮扶。需要帮扶的道德模范及其子女属于在校生的,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高中阶段助学金补助政策。

  3、养老医疗保险帮扶。由道德模范所在县(市、区)政府为符合条件参保缴费困难的道德模范补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及时将道德模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

  4、最低生活保障帮扶。符合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道德模范,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并且在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中给予照顾。

  5、志愿服务帮扶。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无法自理或急需提供援助的道德模范,由各级文明办协调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协调志愿者组织,或者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招募志愿者,为其进行每周至少二次的志愿服务。

  6、就业创业帮扶。对有就业创业能力、尚未就业的道德模范,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创业,银行优先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帮助联系企业落实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进行帮扶。

  7、社会组织帮扶。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见义勇为基金会、诚信促进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对道德模范给予帮扶。

  8、模范相互帮扶。经济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的道德模范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进行现金资助、帮助联系就业单位、扶持创业等方式的帮扶。

  9、成立关爱基金。在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下设“关爱道德模范”基金。通过省志愿服务基金会注入、社会捐助等方式筹备资金,形成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帮扶常态化机制。

  五、礼遇方式

  1、庆典活动礼遇。以重大节日、传统节日为契机,各级党委、政府邀请道德模范参加有关庆典活动。将道德模范作为领导节庆日走访慰问重点对象。

  2、子女就学礼遇。道德模范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所属市、县、区教育部门为其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便利。

  3、住房保障礼遇。道德模范所属市、县、区对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房政策的道德模范家庭,给予优先保障。

  4、参观游览礼遇。省内所有景区(点)对道德模范实行免费参观游览。

  5、医疗保健礼遇。道德模范所在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道德模范提供门诊优先就医,优先安排床位。

  6、享受劳模待遇。我省历届全国道德模范(包括今后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7、营造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通过大众传媒、公益广告、宣传栏以及设置优先就医、优先购票、优先办理业务窗口等方式大力营造崇尚、关爱道德模范的社会氛围。

  各市、县(区)委文明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道德模范帮扶和礼遇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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