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好人法”还是“坏人法”(图)

发布时间:2016-11-19 16:35 | 来源:大连日报 2015-07-30 第A10版 | 查看:1354次

两手都用 吴之如 画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者,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这被称为“好人法”。但舆论认为,相比“好人法”的立法难度,出台一部“坏人法”或许更为务实可行。坊间热议——

  好人需要“好人法”保护

  杨柳(媒体评论员)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北京市的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也让全国的好心人如沐春风,如饮甘霖。

  近些年来,由于道德滑坡,好心人街头施救反遭诬陷的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受“南京彭宇案”的影响,面对街头摔倒的老人或突发病症者,许多好心人心有担忧,欲救还休。这一现象的社会影响不容小觑,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为应对这一难题,北京市的《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而如今,许多北京市民表示,今后如遇街头突发病症者,他们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

  法律从来不排斥道德,并且终究会成为道德的“保护伞”。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当道德行为经常遭遇不公甚至屡屡遭受法律惩罚的时候,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恶行遍地的社会,这个国家也一定是一个混乱不堪的国家。

  实际上,“好人法”在国外早有成例。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虽在联邦和各州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但基本共性是一致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救助若出现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无心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在《刑法》中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监禁、罚金。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果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被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其实,北京并非是“好人法”的“首秀者”。9年前,贵阳市就施行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深圳市2013年就出台了“好人法”——《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主要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罪推定”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基本法治精神,“谁主张谁举证”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作为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好人法”的出台,帮助了当地法官依法判案,并且“好人法”实施半年多却无一罚单。

  北京市审议的“好人法”使我国又多了一把好心人的地方“保护伞”,它对破解我国当前的“扶不扶”困境、匡正社会道德也有样本意义。我们期盼,国家加快完善相关立法进程,用法律让扶人者承担“零风险”,让诬陷讹诈者付出违法成本,让美德释放更大的正能量。

  出台“坏人法”才能保护好人

  孟德夫(媒体评论员)

  近日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这个被称为期盼已久的“好人法”让许多人觉得力度不够,有人甚至直呼,与其这般遮遮掩掩地出台一部“好人法”,不如真刀真枪地做实“坏人法”更切实可行。

  这部“好人法”的名头就有点怪怪的。作为《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首先就对好人做了限定,好人的行为特指“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这让每一个遇见倒地老人想要出手相救的好人们首先要有挺直腰杆的自我认定,那就是确认自己是“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那么,什么样的人才算“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呢?是不是也需要怀揣一份技能证书才能救人呢?是不是只有医生才可以在街头做好人呢?如果你的急救专业技能不够高,一旦施救过程中病人死去或者留下严重后遗症,且被认定原因在于施救者的急救专业技能不够高,施救者是不是还要担责呢?这样的法律还能算是众人期盼已久的“好人法”吗?——这看上去更像医生的职业守则。

  公众对“好人法”的期盼远不止这些,这让许多好人不免有些失望。当今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不是因为施救的好人急救专业技能不够高而造成了负面影响,而是救人者被讹使得好人面对危难不敢出手。根治的办法应该是出台一部惩治讹人者的法律,打击被救讹人的恶行,这就是大众所说的“坏人法”。在“坏人法”中限制讹人者的行为,规定讹人者在讹诈好人时应该出具什么样的证据,由谁来举证,由谁来鉴定,确属讹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罪责,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坏人法”专门用来惩治讹人的坏人,这样才能保护好人,并且规定即使好人在施救过程中略有过失,也应该免责。

  被称为具有“坏人法”雏形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所体现的其实就是限制“坏人”的立法思路。比如,要求被救助人问责施救者时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诬告救助人必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影响个人信用。我个人觉得,“坏人法”与“好人法”的思路和着眼点不同,意义和实际效应也不同。而出台“坏人法”更是当前社会现实所急需,有利于依靠法律保护不断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所以说,与其遮遮掩掩地出台类似医生职业守则的“好人法”,不如真刀真枪地推出一部一针见血的“坏人法”。这样,才有助于我们走出道德误区和立法困境,让坏人难以如愿,让好人受到保护。

  “好人法”是次优选择

  付潇深(新闻工作者)

  一部“好人法”的出台,让这么多人雀跃,这是好事。有了“好人法”还嫌不够,还要有“坏人法”,这不是百姓贪心。社会道德滑坡太甚,以至于属于基本文明素养的常态行为必须依靠这法那法来护佑,这似乎让人乐不起来。但还是应该乐,因为这是无奈的次优选择。

  街头扶起跌倒的老人,本是社会个体成员基本的文明素养使然,是最低的社会温情。这种尊老爱老的行为不仅在人类社会是文明常态,说得难听一点,在许多动物世界里,也是常见之举。在文明和谐的社会里,尊老爱幼何须立法保护?可现实就是这么骨感,道德滑坡致使好人难做,热心助人者反而会被讹,救了别人不但不得好报,还得代人受过,替人担责。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救人被讹案例,最终使路遇倒地老人扶不扶成了整个社会的一块心病。如果再不出台“好人法”,不仅连最低的社会温情都会成为稀缺元素,更会拉低社会道德标杆,连带衍生出冷漠无情和只顾自保的诸多日常生活“准则”,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无疑会一落再落。到了无法挽救之时,受害的就不仅仅是倒地老人了。所以,“好人法”的出台尽管是次优选择,但这种选择也是实出无奈,应该乐。

  好人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体,文明社会的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惩治坏人的。而专门立法保护好人,保护好人应该普遍做到的一般文明行为,这看上去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次优选择。保护救人者不被讹也得专门立法,类推下去,我们的日常生活岂不是需要很多很多的法律去限制?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社会成员拥有最大的自由度,针对各种限制行为的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但是,愿望终究不等于社会现实,当下的我们不得已要专门立法保护好人,这也实出无奈,也应该乐。

  争论归争论,最终还是希望类似的“好人法”和“坏人法”都越少越好,更希望道德提升源自内在动力,而少用法律护佑。

  “好人法”难成“惩讹利器”

  宋明(市民)

  媒体报道:近日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部被称为“好人法”的急救服务条例,坊间并不普遍看好,仍有许多人觉得,“好人法”难成“惩讹利器”。

  说“好人法”难成“惩讹利器”,首先是因为举证难问题还是不能解决。面对恶意索赔者,热心施救者不能自证或他证自己的清白。在二者对决中,一口咬定施救者有责要比施救者证明自己无责容易得多。被救者只需坚持认定你是肇事者,你就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你的清白,而这种充足的证据大多是靠个人力量无法提供的。7月27 日《楚天都市报》报道,一位车主在十字路口停车等红灯,发现车下有哼哼声,下来一看,车下竟趴个老太太,如果粗心启动车辆,后果不堪设想。幸亏旁边的一位网友行车记录仪记下老太太自己钻进去的一幕,才让车主解脱。如果事故真的发生了,车主很难举证自己无责。尽管这不是出手救人,但从个人举证难的角度来看问题,也是具体实例。很多救人被讹者陷入难缠的官司,就败在举证难上。众人正是因为看到举证难带来的可怕后果,才不敢扶起倒地老人。

  说“好人法”难成“惩讹利器”,还因为没有具体可行的法条追究和惩罚恶意索赔者,讹人不成也没什么损失。施救者遇到被讹的官司,可能损失巨大。而讹人者一旦被揭穿,顶多是名声不好听而已,他所应该负担的责任可以用“记不清了”,“就觉得是你碰的”等等说词敷衍或死扛过去。就像上例所说的那位老太太被众人追问后,一句“想到车底下捡东西”就算过去了。“好人法”在这个方面也是雷声大雨点小,所以网友称其“意义比实际效应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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