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禁“个人募捐”不阻“个人求助”

发布时间:2016-09-15 22:42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2016年03月11日14:49 | 查看:1133次

3月9日下午,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怀胎十年”,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终于呼之欲出。根据慈善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属于违法行为。(2016年3月10日新华网)

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给予违法定性,算是给公众对诈捐行为憎恶至极心情的一个答复。近些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募捐的低门槛,凭借网络的虚拟性和快速性,利用捐款人的同情心而发生的诈捐事件层出不穷。两会期间,在《今日说法》栏目中播出的由600万捐款牵引出的“南京柯蕾捐款事件”再次触动大众的神经,也由此引出一个问题:个人公开求助是不是个人公开募捐?对个人求助应该制订起怎样的规范?

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就说明大家往后遇到困难就不能个人求助筹款呢?这样的规定对于中国这样的国情来说会不会显得有点“不近人情“?

其实,看官多虑了,禁止个人募捐并不等于禁止个人求助,个人募捐定性违法也不会堵住个人求助之路。个人募捐是基于慈善目的,性质上是“利他“的;个人求助是针对自身及家庭面临的困难面向社会的求助,性质上是”利己“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充满着浓浓人情味的社会,互帮互助也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多一个铃铛多一声响,多一枝蜡烛多一分光“等都赞扬了团结的力量,肯定了互助的精神。在慈善制度还不够完善、慈善组织还不能惠及每个角落、慈善实施程序还有待优化的时候,个人在遇到困难时公开求助不应禁止,也不能禁止。个人求助作为个人募捐的一种补充,能够以一种更快捷、更自由的方式在短时间内筹募资金帮助困难个人及家庭渡过难关。

从制度上加强对个人求助的管理,畅通法制建设之路。既然《慈善法》草案对个人求助不做调整,那么是不是就代表对于个人骗款行为法律就束手无策了呢?目前,对于个人求助方面,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了。因此,对于个人求助中捐款人、受捐人、捐款行为等的规定都没有系统规定,这就要求在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同时,国家也要逐渐完善个人求助方面的制度和法律,对捐款用途和账单公开、余额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既达到资助困难人群的目的,又给予捐款人知情权,减少个人捐款行为中的纠纷。

所以,普通民众在生活上遭遇困难,急需他人的帮助时,一方面可以在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上公开向社会求助,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慈善机构的帮助和支持。这样下来,完善个人求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大多数的求助需求就势在必行;同时,各地慈善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畅通救助机制的建设也迫在眉睫。目前阶段,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困难群众全方面、更快捷的得到救助,才能让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相得益彰,使我国的慈善法和求助行为规定更加完善和健康,推进我国慈善事业向法制化方向发展。(张冬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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