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1 10:47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6年03月28日 第A01版 | 查看:1354次
本报记者 张晶晶
全国60多万个社会组织中,有相当数量致力于开展扶贫济困、救灾救援等慈善活动。我国首部慈善法的出台对这些社会组织意味着什么?是否能给这些社会组织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对于这些问题,几位慈善组织负责人和专家感触颇深。
登记更容易了
“注册一直是中国草根组织的老大难问题,这次慈善法明确提出慈善组织登记注册不要主管单位了,为慈善组织登记扫除了障碍。”从事公益事业十多年的合肥市善水环境保护发展中心创始人张军告诉记者,慈善法最大的受益者是草根社会组织。
去年,同样身处安徽合肥的安徽益和公益服务中心执行主任蒋倩在其他组织的支持下,对合肥地区一些社会组织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发现,2011年安徽民政厅开始在省级层面试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注册,但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地执行;一些组织还面临着注册资金方面的障碍等问题。
2013年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指出,促进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管理。这项工作在全国层面和地方层面逐步有序开展了试点工作。
在北京师范大学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看来,虽然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正在各地推行,但由于上位法缺失,各地对何种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的理解不一,执行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慈善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有力地推动直接登记制度在全国的落地。
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进一步指出,慈善法规定只要符合几个条件,慈善组织就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从法律上降低了门槛,使得社会组织更容易取得合法身份。
辽宁慈善总会副会长郭廷建表示,慈善组织不再需要找“两个婆婆”,慈善组织得以从双重管理制度中解放出来,而且还让民众更为便利快捷地通过慈善社会组织这一形式行善。
“一方面慈善法使得慈善组织获得了合法身份,另一方面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在从事公益事业和参与社会治理之中的主体地位。”李涛表示,慈善组织的身份不再只是可有可无的补充力量了,而是以法的形式肯定了慈善组织的重要作用。
生存有了保障
慈善组织迈过注册门槛后,面临的最关键问题便是如何活下去。
李涛指出,没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主要靠政府购买服务或定向捐赠来活。可见,慈善组织的主动造血能力有多弱,募捐权利多么有限。
在采访中,专家和社会组织的负责人都表示,公募权的放开是慈善法的亮点。众所周知,在慈善法出台的进程中,公募权放不放开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慈善法回应了社会期待,明确放开公募权。
黎颖露指出,这打破了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组织对公募权的垄断,慈善法将公募资格放开,将营造公平的募捐环境,拓宽慈善组织资金来源的渠道。
张军表示,尽管需要2年才能申请公募资格,但至少有途径了。以前的草根组织根本不可能被允许公开募捐,现在最起码有机会了。
“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直接参与公益慈善服务,那么进行捐赠就成为公众参与公益的途径。”对于公募权的放开,李涛看到的不只是钱,更看到了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尤其是草根组织与公众建立联系的渠道。
对于慈善法,公益信托制度的建立也是一个亮点。它也是解决慈善组织生存权的重要举措。
蒋倩指出,慈善信托是慈善法的一个很大的举措,一定程度上会刺激民间资产进入到慈善领域。
郭廷建表示,公益信托已经提了15年都没能落地。原因在于公益信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现在慈善法规定,社会组织只要和受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权益就成。并且,慈善信托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在李涛看来,公益信托可不仅仅是方便捐赠人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草根型的慈善组织也可能获得关于财产方面的捐赠,这样可以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张军指出,税收对于草根组织来说是致命的。草根组织本来就没钱,收一笔钱还得交税,不利于草根组织的生存发展。
税收减免也是慈善法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慈善法第79、80、81、82、83、84等条专门对慈善免税、减免税分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郭廷建指出,这有力推动了慈善及对慈善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这是困扰慈善社会组织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慈善法以法律授权,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日后操作会更便利。
“尽管公益组织获得免税资格是应该的,但你必须要到有关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到底有没有免税资格,由税务部门说了算。现在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这是对社会组织合法权利的保护。”李涛从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角度指出税收优惠的意义。
公信力评价将更多地交由公众
提到慈善公信力建设,人们往往会想起“郭美美事件”“儿慈会小数点事件”等一系列负面舆情事件。
李涛指出,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郭美美,而是在于对慈善组织如何有效地公开信息没有作出清晰的界定。
将慈善事业建设成为“玻璃口袋”是我们每个人的共识。但慈善组织公开什么信息?有没有边界?就这个老话题,大家一直都在争论。尤其是周筱赟质疑嫣然天使基金,一度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争论推向高潮。
慈善法专列一章来规定慈善组织公开信息内容、方式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法对社会组织的公开信息的披露,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规范的框架,而不再是人云亦云。”李涛说。
郭廷建指出,慈善法强化了慈善社会组织与慈善行为的透明度。规定必须公开的一定要公开,如社会组织从事慈善活动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是否具有公募资格、募捐方案、慈善服务或项目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等内容。同时慈善法也列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规定。
李涛还指出,慈善法出台使得社会组织的信用建设有了更好的公众基础。
据了解,以往社会组织的信用建设,更多地依靠民政部门内部组织的社会组织登记评定、服务成效项目评估,或是通过年检、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方式来进行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评定。
李涛认为,这使得社会组织评价的好坏取决于相关部门的评价,在程序上阻断了向公众直接披露社会组织的信息。
慈善法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的认定、评价更多地通过年报、信息公开的方式,交由社会公众来进行判断。
“这样使得社会组织除了过去的民政部门的等级评估年检之外,还有更广泛的渠道。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公众可以有个客观的评价,而对于捐赠者来说,就会有一个多元的选择,使做得好的社会组织就可以获得公众更多的认可和支持。” 李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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