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09 20:05 | 来源:潇湘晨报 2013年6月28日 A02 | 查看:2703次
2010年12月3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开庭。图/新华社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本次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不乏亮点,其中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谓顺应信息社会的主流大势。
除了上述亮点,在颇为关键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上,传出的消息是,其主体仅限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环保联合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联合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引起舆论哗然。
中华环保联合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为什么具有可以成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
综合《南方都市报》报道
成员正部级以上领导40人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指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为环境公益诉讼唯一主体,让人不禁联想起该组织的背景。
中华环保联合会官方网站的介绍,该联合会属“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连续三年被评为环境保护部的先进单位”。
该组织拥有一大批高级政要,其中正部级以上领导40人,副部级以上领导155人。现任主席是前国务委员、前国务院环委会主任宋健,国家环保部长周生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工信部部长苗圩等一些部级领导任副主席。社会资源可谓十分丰富。
事实上,从去年8月开始,环保联合会就深度参与了《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后者随后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信息,让社会各界猜测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垄断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权。
环保联合会工作人员马勇对媒体说,联合会的理念一直是“大联合”,过去提起诉讼时,也有很多和当地民间环保组织合作的案例,从未谋求过“垄断”。
有专家认为,环保联合会的官方背景能方便调动一些资源,这将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环保联合会远无能力关注全国的环保事件,也无提起公益诉讼的足够动力。
“倘若该条款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成为垄断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将很可能出现不作为甚至腐败。公民和环保组织为促成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请,可能不得不贿赂该机构。”徐昕说。
管理单位会员须缴纳会费,最高达30万
环保联合会会员中有一部分是单位会员,每年必须向该组织缴纳会费。这引发外界担心,当该组织面临单位会员涉污问题时,是否会在环保诉讼中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环保联合会在其介绍中特意提到它的单位会员,“包括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知名企业等单位会员255家。”
依照会员章程,会员必须每年缴纳会费,会费30万到1万不等。255家单位会员依照会费缴纳的多少依次分属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知名爆料人周筱赟称,这等于是环保联合会在向企业收取“保护费”。记者6月27日欲联系马勇回应此事,最终没有联系上。截至记者发稿时,环保联合会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环保公益组织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否常见?著名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部葛枫说,不太清楚如何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但在自然之友,任何的公民和企业都可以申请成为会员,同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我们的日常运营费用主要靠大家捐赠”。
梳理环保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多是从事环保科技研发、资源加工类的企业,也有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值得一提的是,会员中不乏具有污染前科的企业,如“副主任委员单位”玖龙纸业(控股)、金光纸业(中国),“理事单位”贵州紫金矿业都曾被曝出严重污染事件。“污染企业只要交钱就成为会员,中华环保联合会可能起诉自己会员吗?”周筱赟说。
成绩 8起诉讼胜诉,但无污染企业付经济赔偿
事实上,环保联合会曾提起过数起环保公益诉讼,创造了多个“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
我国第一例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公益诉讼案件即是由该会提起,2011年12月,具有政府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贵州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指控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背景是,当年10月,联合会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并向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但当地环保局一直未答复。联合会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决修文县环保局公开相关信息。该案以环保联合会胜诉告终。在这之前更早,我国社团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亦是该环保联合会所为——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同样获得胜诉。
环保联合会在环保领域十分活跃,屡次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近几年来,该会先后对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均告胜诉。
今年6月8日,环保联合会向公安部等部门报案,称2011年6月的康菲渤海漏油事件中,时任康菲中国公司外籍总裁和外籍副总裁均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据统计,2010年至今,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已有8起审结胜诉。尽管如此,环保联合会同样面临公益诉讼难的问题。媒体报道,今年以来,该会共提起四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三起地方法院至今未受理;同时,公益诉讼尽管有胜诉,但却没有一家污染企业对其造成的直接、间接环境损害付出经济赔偿。
[专家观点]
一旦面临危机,也有可能面临红会一样的遭遇
潇湘晨报:环保法案草案规定,由一个环保部主管的机构统一承担公益诉讼,会否掺杂环保部的私利?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为了保护日益恶化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逐渐扩大。环保法修正案与此相悖,力图限制公益诉讼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官方性质浓厚,并非真正的民间组织,到时候它上诉与否必定会引起大家的争论。
李刚(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法学博士):有其他的原因影响到了这个规定的出台。因为法院系统长期以来害怕增加诉讼负担,更害怕卷入敏感性案件,或者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唯GDP主义而不愿意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我了解,大量的环境组织都是以得不到注册的非法身份开展业务,艰难地从事着环境保护活动。现在如果按照《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这样实行,那民间的环保组织会更为艰难。
潇湘晨报:环保联合会如果成为环保公益诉讼唯一的主体单位,主要立法依据是什么?
李刚:这个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此例一开,是否接着要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赋权给全国消费者协会作为唯一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机构?民诉法修正案通过时,就有学者指出,该法第55条将会成为限制公益诉讼的规定,而不是赋权的规定,不幸言中。
潇湘晨报:环保联合会如果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将来发生污染事件,它会主动提请公益诉讼吗?一旦遭遇质疑,会否面临红会一样的危机?
李刚:拥有浓厚官方色彩的公益组织尽管不乏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但其公信力却可能因为类似组织的遭遇而大打折扣。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公益诉讼本来就困难,据我所知,中华环境联合会今年的几起公益诉讼都遭遇了失败,他们后续的动作我不清楚,我担心一旦诉讼失败,他们就直接放弃了诉讼,而不做长久的打算。
潇湘晨报:中国环保公益诉讼主要面临哪些难题?
李刚:环保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缺位。时下,环保公益诉讼缺位除了公民公益诉讼意识淡薄外,还与目前中国公益诉讼立法缺失有关。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上的立法尚存空白,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众多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都被法院的一句诉讼主体不明,而不予立案。
记者胡维
[新闻链接]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讼主体并非只有一家
本报讯6月27日晚间,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民间环保组织的@自然之友发布微博称,该组织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紧急呼吁,表示强烈反对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指定为环保部主管的一家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建议。
微博称,此项立法建议违反众多法律原则和立法基本技术性要求,并将形成立法行为和司法、行政等工作的潜在冲突,限定公益诉讼主体,将使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实践更加受限。
此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工作人员马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草案并非指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成为诉讼主体,该联合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联合会没有隶属关系。“我们是独立运行的,这样加起来诉讼主体应该有十几家了吧。”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部葛枫表示不清楚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的关系,“从协会名字上来看,我觉得它们就有着天然的属性上的联系。”
对于马勇此前放开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可能会导致滥诉的担心,葛枫说,马先生杞人忧天。
“全国能进行环保公益诉讼的组织很有限。滥诉不太可能存在,”葛枫说,“自然之友协会成立以来,就进行过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历时两年,整个过程非常艰难。”
如果环保联合会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将来其他环保NGO会与其进行诉讼合作吗?葛枫并不乐观,“法律规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我们和他们进行合作,如果有自然之友,那不就是违法了吗?对于这样的合作前景,我不看好的。”记者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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