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5 22:50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年03月10日 AA02 | 查看:722次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如果审议通过,我国将诞生第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昨日下午,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他说,制定《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措施;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开始,其间数易其稿,直到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慈善事业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再到去年年底公布一审稿、二审稿分别公开征集意见,然后今年提交两会审议,至此《慈善法》已在漫长的立法道路上踯躅十年了。如今将迎来最终的出台之日,可谓是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这十年来,尤其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大量涌现,互联网+公益也方兴未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仅2006年至2014年间,中国全社会的慈善捐赠总额就从100亿元人民币增长到1000亿元人民币。但远如郭美美事件等公益慈善的争议或丑闻也让公益慈善公信力极大透支。与快速发展的现实相比,我国慈善制度法规环境明显滞后,也为公益慈善事业带来诸多的发展桎梏。
所以,一直以来,公益界和社会各界都在翘首以盼有一部《慈善法》,就是希望能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推动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慈善法》是众望所归也是势在必行。
令人欣慰的是,《慈善法》草案在制定的过程中,一直秉承着开门立法的做法,受到了各界的好评。而在二审稿中,也有多个亮点令人充满期待。首先是取消业务主管部门,这对于过去的双重管理制度有了重大的突破,极大地降低了登记注册门槛。第二是非法人慈善组织获得承认,“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将是目前众多因为条件、门槛等原因造成无法登记或未登记的民间组织的福音,其将可以从灰色地带到阳光下开展慈善活动。第三是在公募权限方面有所放开,这为目前数量众多的非公募基金会创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解决了赖以生存的募捐善款的渠道问题。第四是调整了政府在慈善募捐中的角色,从“可以接受捐赠”变成了“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行政派捐也被禁止,这就限制住了政府越界和社会组织争夺有限慈善资源的可能。这四个方面的调整,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可谓条条至关重要,成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能够茁壮成长的关键。此外,对慈善信托、慈善税收、慈善财产都做了较为明晰的规定,对于公益慈善事业也将带来很大的提升。
尽管也有一些地方存在着不足,但作为社会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法,这一部“善法”,未来无疑将会最大程度地规范飞速发展的公益慈善领域和市场,提升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法制化治理程度;同时,将很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对构建具有温度、相互扶持、充满善意的民间社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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