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进入实操后续制度更为重要

发布时间:2016-01-27 18:58 | 来源:正义网 2015-3-22 09:59:00 | 查看:1041次

  日前,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新《环保法》实施前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实践增多,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作为民间环保组织,因新《环保法》的规定而具备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2014年12月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

  2015年1月,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对此前民诉法、环保法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后的具体对接作了细化规定。回顾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民诉法、环保法的过程,事关诉讼主体资格、范围等焦点问题在内的一些争论,事实上都是尽可能地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公益诉讼的顺畅推进撑开空间。尽管还留有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公益诉讼正式进入实操阶段后,包括司法支持以及配套的监督机制,都将成为公益诉讼探索的方向。

  看此次大气污染诉讼的来龙去脉,会发现很多每个人都熟悉且与之相关的情节、遭遇,浓烟滚滚,刺鼻的气味,周遭深受其苦的居民,多次投诉,排放却依旧。这次针对山东德州污染排放企业的诉讼,其诉讼进展、具体操作以及后续其他问题,对其他类似污染诉讼具有相当的示范性。

  按照民诉法以及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公益诉讼主体可以提出的诉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照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诉讼主张,大体循着上述诉求进行,对于赔偿损失具体额度的确定,尤其需要专业性的测评机制与支持。

  按照司法解释的设计,是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予以“告知其另行起诉”的安排。那么对于打入财政专户的公益诉讼赔付款,其使用过程的监督与跟踪,则应当引入更多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的力量,谨防得来不易的赔偿款最终不知去向。在公益诉讼之外,个人环境侵权诉讼的提起,特定权益受损公民的权利救济,同样需要在公益诉讼之外得到司法的公正对待,以及专业帮助。公益诉讼审判结果能否成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重要理据,相关专业测评、损害结果估算能否有充分的技术、资金支持,会是非常严峻的考验。

  日前,因爆发多次环境污染事故而遭到兰州市政府公开斥责的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承诺花费超过1亿元,以完成兰州石化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相较于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与中石油针对区域性环境危机所展开的直接交锋,或让人们更清晰地看到,环境问题本身的解决之道,从来不独诉讼一途。类似兰州市政府与石化企业的公开交锋,应该更多起来。

  (来源: 《南方都市报》3月22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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