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22 09:18 | 来源:新华网 2016年01月21日 17:19:42 | 查看:855次
陈光标走进新华网直播间。
新华网南京1月21日电 江苏省“两会”召开在即,全国道德模范、江苏省政协委员陈光标今天走进本网直播间,接受记者专访。陈光标表示,将在江苏“两会”上提交一份“为好人立法,不让好人吃亏”的提案建议。
陈光标认为,当一个“好人”,既是个人人格修养的体现,又是核心价值观的人格化身,是民族精神的生动写照,也是引领社会主流价值的鲜明旗帜。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成了好心人纠结的难题,成为横亘在希望践行“好人”公民心中的第一道坎。因此,无论是从促进个人优良品质,还是推动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都必须大张旗鼓地鼓励更多“好人”出现。
由于大环境的原因,现在做好事很难,甚至面临很大的风险。“扶不扶老人”为何总“上头条”?利弊衡量的过程中折射出人们对于在“利己主义”和“自我牺牲”之间进行非此即彼选择的担忧。“扶不扶老人事件”总能登上媒体排行榜,所体现的人际信任危机和风险伦理后置等问题,最直观的表达就是怕吃亏,怕被“讹上”,怕好人不长寿、坏人活不够。这说明,我们需要一个实现与善行共生、互信互助的文化氛围。尤其需要一套化解风险的机制。
要推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风尚,必须首先解决“如何让人放心大胆做好人”的问题。陈光标建议出台保护“好人”的法规(条例),以立法形势保护善行义举,保障“好人”合法权益,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互助的传统美德,构筑道德风尚建设高地。
陈光标说,江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东部发达省份,牢记“两个率先”光荣使命,正开启“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伟大实践。在思想道德建设领域,江苏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涌现出一大批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中国好人等先进典型,“好人”群体规模大、影响力强,江苏有基础有条件在全国率先探索制定“好人保护法”,创新法治思维,用法治力量来支持公序良俗,用法律来助推全社会道德风尚建设。
附:提案的内容摘要
建议江苏版“好人保护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紧急情况下的无偿救助行为应免除相关责任,并对此类无偿救助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因无偿救助行为而被起诉或被追责的,当地司法机关应提供法律援助。
3、根据好人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例如发放“好人绿卡通行证”。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可走绿色通道,并享受免费待遇。可享受定期免费体检等等。
对好人进行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4、在全省成立“好人基金会”,启动设立“好人基金”,专款专用,依法对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中国好人等先进典型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5、“好人基金”的来源是:
(一)各级人民政府拨款;
(二)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好人好事受益者捐赠;
(四)其他捐赠。
6、对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的好人实施帮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因做好人好事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
7、对全国道德模范、时代楷模、各级各类由党政机构正式评选出来的“好人”,依法对其助人为乐行为和社会名誉给予保护并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8、被救助者对施救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歪曲隐瞒事实真相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惩戒,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9、对受过全国性表彰的人物、集中宣传过的重大先进典型,媒体不得搞不负责任的负面报道。对那些毫无根据的人身攻击和诽谤侮辱,司法机关应主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依法落实奖励、保护好人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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