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22 11:45 | 来源:网易 2012-08-29 21:57:03 | 查看:1876次
12名员工在四年多的时间募集2364万元善款的高效,一度让浙江金华的网络慈善平台“施乐会”为人称道;但随着“每个社工可以从每笔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为报酬”的消息被曝出,其此前宣称“每笔善款,100%到达受助人手中”的承诺,立刻遭到了公众的质疑。
在业内人士看来,尽管从善款中抽取运营成本是慈善机构维持运营的必须,但是否“提成”、“提成”多少,必须足够透明度并受严格规范。
网购模式的慈善平台
“施乐会”是浙江金华的一个“网络慈善平台”,其与众不同的慈善模式,一直饱受争议。这种救助方式类似于网络购物,只不过在“施乐会”的网站上,求助人是“卖家”,捐助人是“买家”。求助人开设和银行卡挂钩的账号,经过审核后,在网站发布求助信息。注册的网站会员,也能帮助他人发布求助信息。捐助人则可以根据网络公布的信息,通过网上付款方式进行慈善捐款。成立于2007年的“施乐会”,到今年上半年,已经累计募集善款2300多万元。
“社工作为‘个人’从捐款中提成,明显违规”
才让多吉(民间公益人士):先看一个类似的事情,就是前几天某地的公交车上,那个打人事件,那个不让座的小伙子是不对的,但那属于道德问题,而那个打人的父亲错更大,随便打人更有可能成为法律问题。
回过头来再看慈善机构的社工从捐款中提成的问题:社工是否应该获得报酬?如何获得报酬?是慈善机构的组织管理问题,是社会道德认同问题?
我们先从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这个原则上看这个问题。因为类似的问题前几年就发生过,当时,不仅仅是地方基金会这么做,国内的几大基金会也有类似的做法。为此,国家民政部专门下发一个通知,禁止这种劝募行为。《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慈善机构社工作为“个人”从捐款中提成就是明显的违规问题。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
“关键不在于‘提成’多少,而在于‘提成’的相关信息必须是透明的”
刘佑平(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曾任《公益时报》总编辑):单从施乐会本身来看,它之前曾经承诺过善款100%到账,在有这个声明在先的情况下,又出现15%提成的问题,是在从事慈善的职业能力方面存在瑕疵。
我们来分析慈善机构的时候,可以看看它是一个投资机构还是一个项目机构。国外一些投资机构从事慈善项目的时候,会和项目机构之间有一个协议,这个项目需要多少费用,其中有一定比例是属于它的;同时,这个比例是公开的,也要告知捐款人。这是通行的做法。
关键问题不在于“提成”多少,而在于“提成”有一个前提,就是相关信息必须是透明的。一旦透明之后,“提成”多少就无所谓高低了,提多少都是要拿到慈善“市场”里自由竞争的,捐款人可以自由选择机构。你这个机构“提成”比例过高,捐款人认为不合适,就不会给你捐款。
有两个捐赠按钮
据浙江当地媒体报道,对于外界所传的15%提成一说,施乐会会长方路称,内部从来没有明确过,应该是 “网友根据受助者需要850元,求助额需要1000元”这样的比例算出来的。
方路解释说,这个15%不是从募捐总额中发生的,而是在“施乐会”平台上有两个按钮,捐赠者可以在捐给受捐人的同时,点击捐赠给“有偿社工”一部分资金,也可以选择只捐给受捐人。
有待专业化的慈善劝募
“施乐会”的“有偿社工”模式:社工上门,收集受助人材料,提前垫付受助人所需善款;社工回程之后发布受助人信息到施乐会平台,并公示本次来回开支及报酬;捐款完成之后社工提款到自己账户这其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正是“善款提留”问题的源起。由此引发的争议,已经逐渐扩大到了对国内慈善机构普遍问题的讨论上。
慈善机构的收入免税,应对所有纳税人负责
才让多吉:大家都明白,慈善机构也有运营成本,将来慈善工作专业化、职业化之后,必须允许一定的提留比例,但是这只是未来的一个可能,不能因为未来的变化就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比如说,人类社会未来也许会取消死刑,但你不能因为支持未来取消死刑,现在就去劫法场吧?
刚才我们已经先从法律问题上分析过了,那现在再退一步,我们从道德原则上看这个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国外基金组织、慈善组织对捐款都有提留,所以我们国内的组织也应该有提留。这是两个问题。比如,美国的劝募师和劝募机构都是专业的,劝募师都是必须要考取专业资格才能从事劝募工作,他们确实会从募捐里提留费用,但提留比例都是公开的。这跟国内一些慈善机构把提留比例作为内部规定不公开,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欧美国家慈善事业职业化是建立在透明化的基础上,在成熟的透明化制度的基础上,在社会监督下运作的多元化的管理模式才会获得社会的认同,才会避免“藏污纳垢”。在中国公益组织透明化建设刚刚起步的今天,在超越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去做所谓的“创新”是不合适的。
社会公益组织的作是一个非常系统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个慈善机构,应该按照现有的财务制度去处理和消化机构运作带来的成本问题,而不应该越界。毕竟慈善公益机构大多都享受免税资格,拿到的那笔捐款,不仅仅是对捐款的个人有联系,也与社会公益相关,因为那是一笔免税收入,相当于所有纳税人都对这笔钱有所贡献。
曹德旺的“苛刻”协议
2010年,慈善家曹德旺曾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签订了一份“苛刻”的捐款协议。协议中规定:2亿元善款要在半年内发到10万农户手中,差错率不得超过1%,管理费不超过善款的3%。
零成本运作是一种误导,“自损”会阻碍慈善
刘佑平:对于公众来说,应该接受慈善机构有一定比例的“提成”来运作慈善项目,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之前一些慈善机构在对外宣传的时候,提出不从善款里提一分钱,所谓“零成本”的运作,其实是非常的现象,对公众完全是一种误导。作为一个运营慈善项目的机构来说,付出一定成本是不可避免的,它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就是“成本”。如果它告诉你,你捐来的这一百块钱我一分不动,那它用这一百块钱去做事的时候,无非是去拿另一个人的钱去做你这一百块钱的运行成本。这种所谓的“零成本”是毫无意义的。
有人捐了一个亿的物资,那怎么运到捐助地去?还是要从其他地方贴钱。哪怕只是让志愿者来给捐款人开发票呢!志愿者也要喝水吧?
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能够获得一些财政拨款的支持,它的一部分成本从这里支付了,并不是说没有成本;而民间的慈善机构只能从捐款中获取运营经费。
在慈善事业比较成熟的国家,捐赠人对慈善机构的认知也比较全面,会有专门针对慈善机构本身的捐款。国内现在这方面的认识比较简单,虽然也有少数有远见的捐赠者开始捐款支持慈善机构本身的运行,但是很少;大多数人还是会觉得我这笔钱就是捐给灾区的,你绝对不能动,这种看法不利于慈善机构的长远发展。
谈到慈善机构的人员薪酬问题,需要区分其中的三类人群。一类是志愿者和兼职的义工;一类是职业的社会工作者;还有一类就是职业的慈善机构从业人员。第一类人有的是有本职工作的,也有可能是退休的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人,他们是可以不拿薪水的;但后两类尤其是对基层慈善组织的年轻人来说,是一份职业,必须是要有薪水的,他们的薪酬也是慈善机构的运营成本。
这一点,我们的公众甚至一些政府机构都会有一些误解,认为从事慈善事业就是需要“自损”的,不要报酬只白干活。实际上,这种看法会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是在一个非常高尚的价值层面上,但是情怀只能是其中一方面的动力,行业发展仅靠这个是不可能的。以美国为例,一年三千亿美元的捐赠额,而运行费用在15%左右,也就是说有几千亿人民币都是用作成本的。
成本 提成
@宁慈:目前国民把慈善公益行业看成道德行业。所以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忽视。我赞同有工作成本以维持机构运作和从业人员生存。但不能说是工作人员提成。
@佛山孺子:专职社工应该授薪,兼职社工可以给予一定津贴,薪酬和津贴方案应该公开,实际开支应该定期公布,钱是公众捐的,事前事后都应该向公众交代清楚,才可以重建公众对公益的信心。
较真
发现了谁就救助谁?
就施乐会的救助模式而言,也不符合公益组织的人道主义原则,根据人道主义的救助原则,获得救助的对象的遴选应该根据其受到伤害或者是苦难的轻重来决定先救助谁,后救助谁。也就是说,他是在一定的救助范围内,公益组织根据一系列专业的标准来确定谁更加需要得到救助,来决定救助的先后顺序。而施乐会采用的是发现原则,发现了谁就救助谁,这就是丧失了一个公益组织应有的甄别、遴选、实现社会第三次财富分配的专业性而成为一个信息发布平台,就是他们称之为的“C2C”模式。这个模式已经让其组织丧失了慈善公益组织的基本社会价值。
社工作为“救助对象”的发现人、劝募人和提成的受益人,三重身份集一身,极容易导致社工丧失“不带偏见”的中立和客观的立场,而在劝募中加入个人偏见以及主观意识形态,而丧失一个社工对“救助对象”应有的客观、理智的判断。而社工的“非客观”判断,会极大地影响社会公众的基本判断,使之容易丧失社会公平与公正。而追求社会公平和公正,又是任何一个社会慈善公益组织追求的基本原则。
才让多吉(民间公益人士)
主笔:张棻 周明杰
素描:宋溪 H185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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