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15 19:44 | 来源:新华网 2015年03月13日 09:39:48 | 查看:1001次
记者问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慈善事业法的立法进展时,王胜明表示,内司委作为慈善事业法的牵头起草单位,今年2月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和慈善信息公开都有专章规定,争取今年底提请常委会审议。(3月11日《北京青年报》)
慈善伦理决定慈善的“钱程”。时下,不少热衷于公益慈善的群体,几乎是本着“天地良心”行事,实现心安理得,而慈善的“公平与效率”成为其次。慈善伦理“站得不高”,慈善事业自然“望得不远”,不少时候处于原地踏步,或低水平循环,并且稍不注意就会被卷入“深渊”。
重构慈善伦理,才能更好地推进慈善事业。有关人士分析称,中国富豪的慈善伦理脱胎于他们经营企业的大伦理,其中,通过慈善来获取更多的“资源”与“资本”是条重要路径。长此以往,不仅容易形成扭曲的“商慈关系”,而且会衍生出不健康的“政商关系”。慈善伦理必须与时俱进,进入新常态,步入“法时代”,一方面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让慈善品质更优良;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商关系的改善,预防权力的“任性”,培养慈善的个性。
慈善立法,要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样本”。上海社会主义学院教授姚俭建认为,当前,社会上存在资本逻辑下的市场慈善模式、需求逻辑下的人力慈善模式以及资本加需求逻辑下的市场与人力相叠加的慈善模式,这三种慈善模式都需要规则约束,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慈善立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在充分吸引“社会营养”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这是对中国慈善事业的“慈善”,可以更好地释放慈善“正能量”,激活更多人的善心与良知,让慈善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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