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他律如何在慈善法中“摆平”?(10图)

发布时间:2014-12-16 10:33 | 来源: 新京报 2014年12月16日 第008版 | 查看:1181次

褚松燕(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超(世界自然基金会(WWF)首席运营官)

程刚(基金会中心网总裁)

刘佑平(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

陶传进(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

邓国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王名(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

杨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师曾志(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朱晓红(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公益聚焦 

  近日,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办,明德公益研究中心承办的“慈善立法半月谈”论坛中,有关学者、专家聚焦《慈善组织的自律与他律》论题。

  慈善组织应“齐家治国平天下”

  王名:慈善组织的自律体现在修身、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修身即管好自己,管好人、财、物;正心,是去掉坏心,是去掉邪心,是找回放心。没有底线叫坏心;诚意即行善,得有善心,找回善心。善心是慈善组织诚意的第一个含义。第二个含义是这个善意不能偏离,非营利的公义之心,不仅仅是小善,应该也有大善的概念。第三,这个意要超越个人,超越组织,超越领域,甚至要超越国家;格物是专业化。把好事做好、做专、做精,做到极致,做到卓越;致知是求道,除了做好事情,还要明白道理,求社会组织就是求慈善、求公义之道,还要求人。

  修身、正心、诚意、格物、致知是慈善组织自律的五个方面。做到这五个方面,才能说慈善组织做到了自律。

  而他律,体现在齐家、治国、平天下。慈善组织本身要有自己的规范、行业相应的制度性乃至隐性的规范性的要求。行业的文化、行业的价值、行业的伦理、行业的道德,是齐家;对慈善组织来说,治国指法治。法治包括哪些方面?首先是《慈善法》,它就是法治很重要的内容。其次是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从宪法层面、专门法层面,到行政法规,乃至部门规章。

  然后,要遵守维护这个制度规范的权威。对慈善组织来说涉及:第一,维护慈善组织相应的合法权益。第二,遵守相应法制规范。第三,对公权力本身做出重要约束。

  朱晓红:我特别同意王老师的观点。从法律规范、伦理规范之下,要特别强调伦理规范对权利和法律的黏合剂作用。

  第一,《慈善法》应该是鼓励良善的法律,应该是道德化的法律制度,应该是促进良善。政府的角色应该是服务慈善,为慈善提供秩序。

  第二,自律和他律的提法,到底是紧,还是松,要有一个参照,我觉得可以参照企业和政府。对企业和政府在自律和他律方面怎么要求的,不能给慈善组织更多框框,也不能放纵,要找到平衡。

  第三,慈善组织在管理方面是分类监管,在监督方面也要分类监管。

  政府管理该不该弱化?

  程刚:我就这几年的实践想法谈一谈行业自律对促进公益慈善发展的作用,具体有四方面。

  第一,弱化政府管理,尤其是条框管理。谈行业自律,首先绕不开的就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慈善行业自律,政府部门主要要学会放权,学会调动社会跟慈善行业力量、资源的方法。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确面临很大挑战。

  弱化政府的调控管理应该是强化法制建设,一切依法行政,以更大的力度简化事前审核,降低及放宽慈善的准入条件。政府的监管应该更多体现在事后,可以加大抽查、检查的方法,发现以后要严格执法。

  第二,鼓励行业组织的建立。谈自律,首先行业自律得有行业组织。政府部门应鼓励行业组织的出现。

  我们现在一些所谓的行业组织,多是政府部门自身的行为,多数也是自娱自乐,比如某些慈善联合会、社会组织促进会等。本身出发点是好的,但最终也是由政府领导、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管控。这样的行业组织没有成为行业的平台组织,还是不能对自律产生好的影响。

  第三,政府部门应鼓励行业自律规则。支持公益慈善行业建立自律机制是公益行业自我纠错、自扫门庭的不二法则。

  第四,公益慈善行业发展习惯于自律。现在很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还不太习惯自律。行业自律的要求应远远高于法律、高于行政规章的要求,是更高的道德要求。

  褚松燕:程刚老师的观点是弱化政府的管理,我不赞成。我觉得政府的管理不是弱化问题,而是管到点儿上,用正确方法把它管好的问题,不能说是弱化政府管理。管控不等于监管。不能光讲法律,不讲政治,其实政治也是要讲逻辑规则的。

  社会选择决定自律与他律

  陶传进:社会选择在经济领域是最重要的力量,在公益慈善领域,也是最重要的制约力量,可以归结为自律、他律。

  社会选择的核心就是捐赠人选择。它是一种市场化运作。政府应退居二线,或是退居高处,进行宏观调控。

  公益组织本身的自律,自然会起来。如果不从社会选择的源头做起,很多人愿意从自律模式做起,这就舍本而逐末了。

  我们不要用道德绑架它。不需要推测慈善组织的行为。一旦社会选择机制理顺,相应的推论结论都会出现。有了这个认识再制定法律,会有整体性思路。

  香港自律他律的启示

  王超:在世界范围内,香港的慈善都做得不错。在2006年、2007年,在街头出现了一些违法募资,还有一些机构有很高的行政费用,在筹款时有很高的佣金出现。一路以来,香港比较宽松的环境就受到了挑战和质疑,是不是要改变原来较低的追惩制度。香港政府也有专门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这个问题。

  他们没马上收紧规管,或是提升门槛。香港的筹款门槛太低,谁都可以做,一个弹丸之地,有7000多家做公共筹款的机构。咨询了很多业内人士,业内有很强烈的声音,觉得不应突然收紧。

  经几年咨询,最后法律改革委员会得出结论:一是放弃或延缓建立所谓《慈善法》。二是放弃原来计划组成的慈善事务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是由香港政府和慈善界共同建立透明平台,比如香港政府网站公开什么时候、在哪个地方、由哪个机构筹款。尽量通过慈善机构自律来解决问题。

  这个案例清楚说明准入、追惩和各方面的边界,比较有借鉴意义。

  自律他律应给社会带来效果

  刘佑平:最初讨论《慈善法》定义时,大家讨论是规制,还是促进。这个时候做规制还为时过早。现在没几个组织,谈行业自律就没意义。行业发展起来后,大家碰到问题了,会寻找最好的办法。政府部门特别想引导他们如何做到行业自律,我认为错了。

  师曾志:我们说的是慈善公益的自律或他律,这些东西都不是问题本质,本质在于你的自律和他律给慈善公益带来的效果如何。现在互联网带来的效果可以测量,是可以大规模的,是可以数据化的,改变了多少人、以什么方式改变的,它不再是简单地说可以倡导,而是改变了什么。

  杨团:在今天这个互联时代,各种组织风起云涌,各种形式都会出现,应有一种方式,规范与自由、规制与激励这两点上,我们的法律要适应今天的时代,帮助那些能为社会做好事的组织,让他们都有一个位置。

  以慈善法促进自律他律

  邓国胜:这部《慈善法》,我们寄希望它能有助于他律的形成,能达到他律的目标,同时也要有助于自律机制的形成。

  促进他律就要明确规定基本底线,比如对违背捐赠人的意愿、侵害慈善组织的权益、侵害捐赠人权益的,法律上到底该怎么处罚。对于强制性的明确的为了达到他律目标的规定,又要考虑可执行性。否则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共部门的权威,导致社会信任受损。

  这个法律也还要达到促进自律的目标。自律层面才是真正目的,否则依靠他律成本太高。最终还是要通过《慈善法》促进自律的形成。法律层面可以鼓励、倡导公共慈善组织的公共价值和美德的形成。可以规定一些最基本的底线的必要性规则,比如理事会理事的产生、理事会的基本职责、理事会对秘书处的监管职责。

  新京报记者 申志民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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