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社会组织”定义引争议(图)

发布时间:2014-12-01 13:59 | 来源:羊城晚报 2014年10月31日 第A11G版 | 查看:1108次

广州市民政局回应:出台细则是为规范和细化执法行为


漫画/陈春鸣

  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近日,《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讨论。一些NGO(非政府组织)代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比较模糊,可能让“未注册,正在筹备注册”的社会组织受影响。

  如今,征求意见阶段已结束,可争议未停止。30日,由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主办的《在规范与激活之间——社会治理创新论坛》上,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登记的进一步放开,打着社会组织名义招摇撞骗的个案日益增多,这也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因此拟出台这一细则,希望更加规范和细化执法行为。

  是否意味着一些NGO将被取缔?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这也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家名为山泉文化艺术剧社的NGO正在筹备注册,其成员钟佩蓉表示,目前剧社已通过了核名,但因为找场地、准备材料等耗费太长时间,目前还未登记,“我们会否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

  对于钟佩蓉的困惑,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现场回应,尽管她的剧社并未登记,但由于已通过核名,并不会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

  此外,另一些NGO更担心的是,细则的出台会否意味着他们将被取缔。不少公益界、法律界的学者、专家也对这一细则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监事、诺臣律师所律师郑子殷认为,是否定义为“非法社会组织”最关键是看该组织成立的目的和实施的行为有否违反上述的禁止性规定,而不能以是否登记注册为标准。他举例说,从实践上看,广州的“麦田”、“灯塔”在登记注册前,做了大量的助学工作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只是在合法登记注册以后得以更加蓬勃规范地发展。

  出台背景:部分社会组织涉嫌违法

  “事实上,细则更多是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细化。”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自2006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以来,广州社会组织发展如雨后春笋,截至2014年9月底,广州市共有社会组织6481个,在全国范围内名列前茅。

  近年来,冒用社会组织名义,名为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方式,实为传销、非法融资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违法活动的个案日益增多,这也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据介绍,广州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也逐年增长,近三年分别为:2012年22宗,2013年38宗,2014年上半年22宗。

  “这也是细则出台的一个社会背景。”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细则是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细化,其规范对象是登记管理机关,而非社会组织。如今征求意见刚结束,广州市民政局将会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进行调整,他透露,备受争议的一个款项——“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可被定义成非法社会组织”可能被删除。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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