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日前发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0-10 08:49 |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4-09-26 17:18 | 查看:945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9月26日,民政部举行《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通报会。通报会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主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家庭寄养是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探索开展的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在促进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深化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民政部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这种替代家庭养育模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家庭寄养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同时家庭寄养在规范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基于这些考虑,民政部从2012年起即组织力量着手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全文贯彻“一切为了寄养儿童”和“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具体体现为:

  ——在人性化方面,一是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暂行办法》将寄养儿童的范围仅限于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不包括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流浪未成年人。《办法》对此进行了扩展,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适用本《办法》。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二是对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寄养给以特殊规定。目前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软硬件设施设备方面都优于一般家庭,将其留在机构中更利于实现孤残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办法》明确规定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三是最大限度维护寄养儿童情感和鼓励寄养家庭爱心。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分离产生的心理问题,《办法》对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的安置作出特别规定,强调:拟送养的寄养儿童,要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让寄养家庭有足够时间做好离别工作。对其他需要再安置的儿童,要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等方面的疏导和照料。同时,对主要照料人的变更、寄养融合期、短期养育服务以及儿童寄养期间的户口和监护关系分别做出规定。同时赋予寄养家庭优先收养权。

  ——在规范化方面,一是提高了寄养家庭准入门槛。为了让适合寄养的儿童回归到具有稳定、健全功能的家庭,《办法》从适合寄养的儿童、适合寄养儿童的家庭、每个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寄养残疾儿童的社区环境以及寄养儿童参与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弃婴弃童以及流浪未成年人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及成员应当在居住、收入、健康、品行以及主要照料人等五个方面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二是规范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针对寄养关系的确立,设置了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约五个环节。同时对寄养家庭在儿童寄养期间约定了九项义务,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好安全,照料好生活,培养好品行,协助好就医就学,配合好康复服务、儿童送养以及接受机构监督指导等。针对寄养关系的解除,《办法》规定了寄养关系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及其处理措施。三是明确了跨省寄养、经费使用和社会参与等问题。《办法》明确提出,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专业化方面,一是赋予具有专业抚养知识的家庭优先寄养权。《办法》规定,对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寄养儿童。二是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专业服务能力。《办法》明确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要聘用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职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在评估、解除寄养关系等环节中,发挥专业社工的专业评估、心理疏导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寄养服务专业化。三是强化和控制寄养服务过程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办法》对寄养每个环节的设计,都尽量做到专业保障。增加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和培训职责。强调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此外,儿童福利机构还要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以及变更后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保障家庭寄养的专业性水平和养育质量。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家庭寄养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寄养儿童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儿童福利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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