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民工为救落水母子不幸溺亡 被救妇女却消失

发布时间:2008-11-19 08:00 | 来源:云南信息港 2008年08月13日11时01分00秒 | 查看:2757次

  “救命!救命……”听见呼救声,农民工唐茂德不顾冰凉刺骨的水,先后两次跳进水塘救落水母子,成功救上落水女子后,他和小孩却不幸溺水身亡。虽然唐茂德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但让其家属伤心的是,被救的妇女却人间蒸发。昨天,晋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砖厂赔偿唐茂德家属12.8万余元。

  案情回放民工救人丧生水塘

  今年2月3日中午12点10分,在晋宁白沙红砖厂打工的昭通籍男子唐茂德听见砖厂的水塘里有人高喊:“救命!救命……”唐茂德立即放下手中的推车,飞奔到水塘边,看见一名妇女在水中时隐时现,冰凉的水并没有吓退唐茂德,他脱下上衣,跳进水塘朝妇女游去,拉着妇女朝岸边游。由于唐茂德不太会游泳,在救助过程中,喝了不少的水,但他没有放弃救人,拉着该妇女朝岸边游去。几分钟后,唐茂德成功把这名妇女救上了岸。

  把人救上岸后,唐茂德回头往水塘一看,发现水中还有一个小孩在挣扎。不顾生命危险,唐茂德第二次跳入水塘救人。据事后了解,当时天气并不好,水塘里的水寒冷刺骨……最终,唐茂德没能救上孩子,献出了自己宝贵的性命。

  据警方调查:落水的孩子只有3岁,孩子的母亲王玲就在白沙红砖厂里做饭。

  孩子死后,砖厂赔了两万元钱给王玲,拿着钱,王玲悄悄离开了砖厂,从此杳无音信。

  事后,唐茂德家属将晋宁白沙红砖厂和王玲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由于王玲“失踪”,连晋宁县法院都无法找到她,原告只好放弃了对王玲的起诉。

  争议焦点“同命不同价”

  庭审时,原告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唐茂德外出打工已七八年时间,且一直在城里打工,其死亡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按照云南省2008年度的赔偿标准计算,每年应该按1.2万余元算,就死亡赔偿金这部分,砖厂就应该赔偿死者家属22万余元。

  砖厂代理人则认为:唐茂德是镇雄县边远农村户口,当地的人均收入较低,况且,唐茂德在晋宁白沙红砖厂打工期间,砖厂也比较偏远,更不应该按城镇居民来计算。如果按照农村户口计算,唐茂德的死亡赔偿金只有几万元钱。

  砖厂老板李宝荣说:“我们砖厂对唐茂德的死没有任何过错,他(唐茂德)是因下水救人而死的,他应该预见下水的后果,况且他还不会游泳,我很佩服他的精神,也很同情他。但出于人道主义,我们愿意补偿给家属两万元,这是极限了。”

  一审判决砖厂赔偿死者12万

  经审理,晋宁县法院认为:唐茂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他是为救落入水塘的小孩及其母亲而死,他的这种行为应为社会倡导,也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所以,唐茂德跳入水塘救人并没有过错。在本案中,导致落入水塘的小男孩和见义勇为救人的唐茂德死亡的后果,完全是砖厂所致。由于砖厂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闲置水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水塘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长期存在隐患,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导致小男孩落入水塘和唐茂德死亡的后果,砖厂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受害人唐茂德的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同命不同价”这一争议焦点。晋宁县法院认为:死者唐茂德的户籍是昭通农村户口,加上打工居住地在晋宁砖厂,也属于农村居住地。因此,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此,晋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砖厂赔偿死者唐茂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唐茂德的妻子毛国春告诉记者:“我丈夫死后,她(王玲)连句谢谢和安慰我们家属的话都没有,太让我们气愤了。家里有老有小,老的70多岁,我还有3个娃娃,最大的才11岁,最小一个只有3岁,丈夫是我们一家的顶梁柱,经济来源就靠他在外面打工维持……我丈夫是见义勇为而牺牲的,砖厂就应该承担责任,这个判决,我能接受,不准备上诉。”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责任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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