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拟扩军(图)

发布时间:2013-11-29 09:32 | 来源:京华时报 2013年10月22日 | 查看:799次

   2008年12月19日,北京节能环保展上“环境警示,环境维权”展台。图/CFP        

  昨天,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三审稿再次调整了诉讼主体范围,拟扩大至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三审稿还建议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这意味着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将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修改。

  同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商家欺诈将受到怎样惩罚,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者有门槛

  【规定】环保法修正草案三审稿调整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一直是环保法修正草案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焦点。二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将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对此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认为范围较窄,建议扩大。但也有意见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宜过宽,对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可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和有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予以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昨天就草案修改情况向会议作汇报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的制度,适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而且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据此,三审稿适当调整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反应:

  扩大范围力度小

  这一修改引起众多环保NGO组织的强烈反响。“自然大学”发起人冯永峰表示,这一规定设立了三个限定条件,其中虽然规定的是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但其实只有在民政部登记,才是全国性组织,加上从事环保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规定,数来数去,只有环保联合会合格,因此该调整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

  “自然之友”前任总干事现任理事李波针也认为这一修改“似乎还是换汤不换药”,符合这一规定的环保组织基本只有带“国”字头的,而民间环保组织基本被排除在外,与此同时,目前人民法院不受理环保相关诉讼的情况依然很多。

  其他

  环保部门可查封企业排污设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解读】作为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合肥市环保局宣教中心主任夏云起对该条修改十分关注,因为这意味着地方环保部门可能第一次会有执法权。

  夏云起提到,环保部门因为没有强制性的手段,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人门不开,或者对处罚置之不理,关停不了等,如果按照修订草案进行修改,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查封、关停,这就为执法增加了一个杀手锏。

  各级政府应加大环保财政投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解读】北京大学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对于此次环保法大修最为在意的是“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表述。他认为,二审稿确定的这个原则为环境保护正了名,直接带来的可能就是财政投入和其他环保投入的保障。“增加投入”也正是三审中排在首位的修改。

  汪劲指出,从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角度说,确立的思路是“多还旧账,不欠新账”,这就涉及国家投入的问题,通过法律把这个确立下来,未来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也好,在其他投入也好,环保支出的投入就可以有足够的保障。

  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人身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放在考核突出位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定环保达标入政绩考核,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鉴于土壤污染成为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三审稿加重了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增加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人身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

  【规定】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认为,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看,这一赔偿标准已属较高,能起到惩罚违法经营者、震慑潜在违法经营者的预期效果。

  【算账】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精神损失赔偿是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目前一般是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万余元,按此测算的死亡赔偿金为49.13万元,再增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不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得到147.39万元的赔偿;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为200万元至24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青海、甘肃至少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

  ■其他

  1.在线下载不享无理由退货

  【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此次消法修改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

  2.找不到电商网络交易平台先赔

    【规定】三审稿对网络交易平台作了单独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3.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处理投诉

  【规定】草案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消协“定位”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京华时报记者商西 梅天一综合新华社央广

(责任编辑:丁军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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