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5-30 09:43 | 来源:南方日报 2013年5月29日 GC07版 | 查看:15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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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杨 增检宣)未成年遭受性侵犯的报道经常见诸媒体,娇弱的花朵还未绽放,就遭受无情摧残。昨日,笔者从广州增城市检察院获悉,2010年至今年5月,该院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6件39人,其中强奸案件21件24人,猥亵儿童案件15件15人。据统计,2012年受理该类案件17件19人,分别是2011年的2.8倍和3.2倍;今年1—5月份受理6件9人,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20%和80%。而受害者最小年龄仅4岁。该类案件逐年递增,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增城检察院表示希望该问题能够引起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82.1%受害者系未满14周岁幼童 李某某猥亵儿童一案,被害人系年仅四岁半的幼女。 梁某某强奸一案,被害人的父母亲在番禺打工,其与爷爷在增城市派潭镇居住,在该案中,嫌疑人发现刚下课年仅7岁的被害人在路边睡觉,谎称带被害人去找爷爷回家,用摩托车将其搭至附近山上一个变压房内后强奸。 在该院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中,28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有23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童,占82.1%;其中10岁以下的幼童有10名,年龄最小的仅有4岁,低龄化趋势比较突出。检察官表示,由于年龄偏低,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使得更容易成为性侵害的犯罪对象。同时,由于被害人年幼,往往不了解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无意识已遭到性侵害,这样除使受害人遭受身体和心灵创伤外,也成为一些案件中被告对自己实施性侵行为的辩解理由。 该院研究发现,在受侵的未成年人中,留守、流动儿童易成为侵害目标。目前,该类案件共有6件6人,占案件总数的16.7%。 同时,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参与较为明显。36起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有4件6人,分别占案件数的11.1%和15.3%。这6人中,年龄最小的14岁,最大的17岁,均为初中未毕业的辍学、无业青少年。 64.3%作案人系熟人 陈某某猥亵儿童一案,嫌疑人多次以吃零食、看淫秽录像等方式诱骗年仅7岁的被害人到其宿舍进行猥亵。 叶某某强奸一案,嫌疑人叶某某在利用帮女儿洗澡之机,多次对其年仅7岁的女儿实施强奸。 方某某强奸一案,嫌疑人于2008年8月至9月期间,在增城市增江街某村的一个民房内,先后5次采用暴力手段对同村的被害人,案发时年仅10岁的小女孩实施强奸。同时,在多次受侵害的被害人中,有3名未成年被害人导致怀孕的结果。 该院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多发于熟人圈子。28件案件中,嫌疑人和被害人系熟人关系的有18件,占64.3%,包括老乡、朋友、邻居甚至亲人等。一方面,作案者通常借彼此熟识的关系,遂施以小恩小惠或以玩游戏为借口进行哄骗,将被害人骗至其监护人视线外实施侵犯。另一方面属于早恋法盲“自愿”型,该类案件有8件8人,双方通过网络等成为恋人或存在暧昧关系,在案发之前有过肢体接触,甚至曾发生过性关系,被告人遂将上述举动视作为被害人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表示,导致较难以认定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此类侵害的另一个特点便是,持续作案长且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较大损害。”经办检察官表示,从性侵害的时间范围来看,陌生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一般都只是一次,而亲属、熟人性侵害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有的数月,有的数次,超过两次的有11件,占案件总数的30.6%,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的危害。 ■分析 四大原因诱发犯罪 为何近年来此类案件多发,增城市检察院发现主要存在4个原因。“侵害人文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是一个特别明显的原因。”经办检察官说,一些作案人员,特别是老年人,只有小学文化或者文盲,独居居多,身心缺少温暖,加之没有健康、正确的文化消遣,做出这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监护人监护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监护人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有的监护人,如外来务工人员可能迫于生存压力,疏于照顾孩子,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检察官说。 被害人性知识缺乏,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检察官说,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父母很少能够意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即便是进行早期性教育的家长,也大多是从孩子进入青春期开始。学校在性教育方面也大多只是停留在开设生理卫生课程的层面上。 “还有就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上不良网络信息、信息台特殊服务等的影响也是诱发犯罪的原因之一。”检察官说。侵害人,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侵害人,在接触了色情淫秽信息后,产生性冲动,由于自控能力差,在模仿、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责任编辑:曹子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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