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3-02-26 20:44 | 来源:京华时报 2013 年2月26日 第013版 | 查看:832次

深圳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初审政府回应部分意见

  据《羊城晚报》报道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在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初审。

  鼓励人们实施救助

  1月初,仅十五条、千余字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表示,该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不能排除有些情况下被救助人的险情是救助人造成的,因而一概规定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合适?

  深圳市政府认为,如果一概规定对救助人适用有过错推定原则,显然不利于鼓励人们对遇险人实施救助,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遇到险情急需得到援救的人的利益保护。因此,草案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救助人是侵权行为人。

  免救助人后顾之忧

  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被救助人遇险时往往难以保存和提供证据,让被救助人提供证据是否公平合理。

  深圳市政府表示,接受救助的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认为提供救助的人对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出现救助不当造成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救助人被要求赔偿,这也是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此,《条例》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

  《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为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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