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01 09:30 | 来源:广州日报 2012年05月30日 | 查看:837次
深圳多次举行公益活动为慈善事业出力
关注慈善立法
深圳准备为慈善事业制定法律,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在起草的阶段。记者昨日看到该《条例》的专家论证稿版本,其中提出了诸多突破性的内容,有的甚至已经与现有的法律有冲突。比如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备案后运行,然后再注册,还有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工资福利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慈善组织违规操作,法定代表人在5年内将不能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该《条例》虽然在论证阶段,但是其中的内容让深圳的慈善界人士大为鼓舞,不过有慈善界人士表示,其中涉及的内容在中国属于超前,有的甚至有些不切实际,能否成功立法,考量着深圳社会建设改革的勇气。
民政局:
力推5部法律起草
市民政局局长杜鹏表示,未来将力推民政领域5部法律起草,他表示,希望《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能够推到深圳市的一级立法计划当中,尽快地交给人大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主要针对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慈善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慈善事业的界定,记者看到《条例》的专家认证稿中规定慈善事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财产、提供服务、精神慰藉和幸福等方式开展的救助性社会服务,民政部门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它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突破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瓶颈,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慈善组织方面,《条例》的专家认证稿中有突破性内容,以往社会组织要找主管单位挂靠才能进行注册,深圳未来可以直接到民政局进行注册。任何公民联合三人以上的发起人发起可以成立慈善组织,制定组织的章程和推选出负责人后,可以先到民政部门备案。组织要运行一年后再去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在登记前慈善组织还可以正常运作。境外人员也可以在深圳登记注册慈善组织,不过如果他们担任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每年应累计在境内居住3个月以上。
部分创新点解读
违规慈善组织将列入黑名单
慈善组织可以先备案后运行,不过运行一年还不注册,民政部门就会对其处1万元到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组织将被取缔。如果采取违规募捐、不开收据、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慈善组织都会被罚款或者直接被取消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在深圳慈善组织担任法人或负责人。如果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慈善财产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人员不可掌控慈善组织
在《条例》的专家认证稿中,记者看到有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在职领导干部不得担任慈善组织主要负责人。此外慈善组织法人也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组织法人;其他任何组织的法人也不得兼任慈善组织法人。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企业经营方式使得慈善财产保值增值。不得将与本组织及其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个人作为特定受助人等。
新慈善组织可获水电补贴
要对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税收减免,如从业人员工资福利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慈善组织接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收入免税,慈善组织投资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市、区政府对新成立慈善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房租和水电补贴。
每年3月1日要信息公开
对于慈善组织的公开和透明,《条例》的专家认证稿中称,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媒体或官网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内容要细致到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还有收入最高的三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单列。对屡次催办而拒不支付的机构和个人,受赠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专家意见
何道峰:
应该明确政府不应接受捐款
中国扶贫基金会执行副会长何道峰说,应该明确政府不接受捐款,此外,让会计制度在非营利组织里推广。
朱健刚:
罚款额度还太少了点
中山大学慈善研究中心教授朱健刚说,放宽登记,对于违规的慈善组织,罚款1万元到10万元还是有些少,因为如今圈钱太容易,几亿元都不是大问题,因此他建议加强执法的力度。
应飞虎:
施善者不应享实体优待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表示,对于热衷慈善的市民和企业,《条例》的专家认证稿中有规定可给予住房保障等实体优待,他不建议有这样的照顾政策,慈善不是为了一种回报。
杨鹏:
应鼓励企业家任慈善组织法人
深圳市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杨鹏说,企业家如果愿意担任慈善组织的法人代表,说明他本人有这个热情,还有对这个慈善组织承担责任的勇气,过去往往企业做慈善被压抑,都是因为这样。他希望深圳可以突破这一点。
(责任编辑:潘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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