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4-15 11:22 | 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 2011年04月20日 11:23:34 | 查看:1661次
昨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5次会议。据介绍,备受关注的《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称“原草案”)将再次提交审议,与原草案相比,修改稿有诸多变化。
限定人群: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对于原草案中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限定问题,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的人员限定为成年人,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调研中有的地方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其本身就属于社会保护的对象,不宜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修改建议:在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 ”
期限放宽:取消申报期“1年”的严格限制
原草案规定:“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明材料。 ”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见义勇为的申报、举荐期限,不要过于严格,以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同时,明确申报、举荐时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以便于操作。
○修改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一般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应当提供的材料为“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
奖励数额:首次明确见义勇为奖励数额
原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作出了原则规范,规定奖金具体数额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有些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伤残后生活窘迫,建议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幅度,进一步量化,分层次进行奖励,不能让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
根据省综治办提供的2004年至2010年我省(安徽)每年见义勇为人数,2004年至今全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77人,伤残45人,平均每年牺牲11人。比照外省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奖励”标准,以我省201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788元测算,牺牲人员最高可奖励47.364万。我省每年省、市、县三级政府合计需要奖励经费约1200万元。
○修改建议:规定省市县三级分层奖励,并增加对见义勇为集体的奖励。
同时,明确对牺牲、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标准:“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20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10倍以上奖励。 ”
●负伤救治:救治费用可先用专项资金垫付
原草案规定:“公民和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院抢救和治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
○有些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尚未确认为见义勇为,医院如何认定其为见义勇为,抢救和治疗费用如何解决,值得研究。省财政厅建议由综治机构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
○修改建议:“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
安置问题: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应妥善安置
原草案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对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或给予一定的保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更应明确如何安置。
○修改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确认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人或者监护人照顾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
此外,修改稿还提出,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同时,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华网安徽频道/安徽商报 王丽 武静)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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