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4 22:36 | 来源:中工网 2021-11-13 14:12:45 | 查看:2862次
职工陈某于2016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从事模具工程师一职。2018年2月,A公司安排陈某至B公司工作(A公司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2021年2月,B公司因订单减少,陈某的岗位被撤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与陈某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方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之后,陈某在“闵行工会”微信公众号上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区总工会收到陈某的申请后,与陈某进行电话沟通并及时委派了区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吕梅律师作为援助律师参与此案。
吕梅律师
吕梅律师第一时间接待了陈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当场为陈某办理了工会法律援助的相关委托手续。在仲裁阶段, B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但因未能提供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利证据,因此仲裁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万元。庭审中,吕律师为了证明陈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向仲裁庭提交了“B公司的人事经理认可陈某5年工龄的谈话录音”以及B公司的《劳动手册》中载明“2016年A公司在外地成立,于2018年搬迁至上海”的证据,但陈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2年工龄未得到仲裁支持。陈某不服仲裁结果,于是,再次向工会提出援助申请,后吕律师代陈某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阶段,吕律师引导陈某多方收集证据,庭审中,吕律师又补充提交了陈某在B公司内网“人员表”中显示陈某于2016年入职以及陈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旧照等证据,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最终,陈某在A公司工作的2年工龄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B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
吕梅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撤销岗位等情有可原,但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对职工而言,建立证据意识,注重书面凭证的索取与保存,也可以到工会法律咨询窗口进行咨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 张锐杰)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