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5-24 12:15 | 来源:中国好人网 2010-05-21 | 查看:2591次
〔摘要〕从学理上看道德回报是道德本身的应有之义,从实践中看道德回报是道德建设的必要条件,是道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道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完善的重要道德环境。道德回报指一定的道德行为因其作用和影响而获得相同性质、相当程度的后果回报的道德过程。其基本特点是不以道德施予者意志为转移,它具有丰富的内容。道德回报需要优化道德回报主体,充实道德回报内容,拓展道德回报形式,构建道德回报机构。
〔关键词〕道德施予;道德回报;道德本质;道德功能;回报机制
(一)
道德回报是人们关注很少却又颇为重要的道德理论和实践问题。随着以德治国思想讨论的深入和对于社会现实问题反思的深化,认识和解决道德回报问题的迫切性必将日益凸现于人们视野。
1.从学理上看,道德回报是道德本身的应有之义
首先,道德的不易被注意的特点——双向迁移性——表明道德的建设与发展需要道德回报。关于道德的特点,目前较权威的结论是阶级性和共同性、继承性、相对独立性;〔1〕还有的强调说其“最大特点是直接同实践活动相联系”〔2〕。笔者认为,道德的双向迁移性即道德在其发展过程中将随着其产生基础和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正负迁移。因而道德并非一经产生便稳定不变的凝固体,亦非一旦产生便上升不下的崇拜物,其形成和发展变化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迁移性是它的本性,双向迁移是它的客观性。具体表现在道德的本质、功能之中。
先看道德的本质所蕴含的双向迁移性。道德一般由道德实践、道德关系、道德意识所组成,而道德实践包括道德行为、道德评价、道德教育、道德修养;道德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人与人的道德关系、个人与社会的道德关系;道德意识包括道德理论、以及道德意志、道德感情、道德心理等等。〔3〕道德本身这种复杂的结构就足以表明道德不能不受到其中任何相关因素的影响而迁移。例如,道德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将作为一种反馈信息重新校正道德主体的道德后续发展趋势,道德评价将使道德主体从鼓励、漠视或抨击中重新估价和选择其道德行为。在这里,道德动机与道德后果之间内在统一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往往印证着这样一条规律:道德的滋养需要相应的回报。而且,道德不仅是主体的自律,同时也是主体之外的他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这也表明“他律”所含的条件性对自律的必然影响。
再看道德功能中所蕴含的双向迁移性。道德具有描述、判断、调节、教育、认识等功能以及扬善抑恶的功能。〔4〕而所有这些功能都是在一定关系中发生作用的,脱离了关系中的对立项和相关项,那么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本身是无所谓功能的,何况主体自身也只有在自我关系中才能体现自我认识、自我调节等功能。这里道德功能之能否发生以及怎样发生都必然与上述关系中的种说,道德功能之中同样蕴含着双向迁移性的特点。道德在其功能之中同样表明道德行为所获得的反应、回报对于道德功能的发生与改变至关重要。至于扬善抑恶则更为明显:对于道德行为有无“扬、抑”将必然关系到善恶的迁移。很显然,如果只有道德施予而无道德回报,那么真会出现“崇高是崇高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类非道德现象或道德迁移现象。
其次,道德的主体——人的价值的统一性、完整性的要求,表明道德的建设与发展需要道德回报。唯物史观认为,作为一种关系范畴,价值是主客体之间一种普遍的、基本的关系,它表示客体对于主体以及主体对于主体自身的意义。人的价值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方面是他对社会的贡献,另一方面是社会对他的正当需要的满足。〔5〕这里奉献与满足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满足的奉献是不完整的,因而是难以持续的;同样,没有道德回报的道德施予是不完整的,也是难以为继的。
2.从实践上看,道德回报是道德建设的必要条件
首先,中国传统道德之得失表明道德回报为道德建设所必须。有论者认为中国传统道德是个体的、美德的、自娱的,脱离了现实生活而且显得空洞苍白;〔6〕还有的论者从中国传统道德人格的特点——片面道德性、非功利性、严重的依附性中得出结论:道德成为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枷锁。〔7〕显然这种道德是重施予而轻回报的。自古以来,“君子行善不图回报”几成家喻户晓之理。可见中国传统道德的主流是忽视、漠视道德回报的。《战国策》卷25中《信陵君杀晋鄙》有云:“人之有德于我也,不可忘也;吾有德于人也,不可不忘也”;〔8〕萧绎《金楼子•戒子》云:“无道人之短,无说己之长;施人慎勿念,受恩慎勿忘”;张廷玉《澄怀园语》甚至有云:“明足以昭小人之欺,然每受之而不形也。尝说到小人忘恩背义欲倾己处,辞和气平如说平常事。”〔9〕然而我们从中也不难看到,中国传统道德中虽然充满施人勿念的思想,但确也有受恩必报的主张。当然这种报恩还未必就是道德回报之意。因而我们在清理、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道德之中有必要认识并对其缺失进行弥补,从而减少传统中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其次,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道德建设对于“投入”与“回报”的关系问题作出道德回答。事实上,作为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必然反映着并反作用于社会的经济活动。在一定条件下,道德还是渗入经济过程并起着重要作用的因素,甚至可以成为某种形态的经济资本。有论者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人的创新能力的提高、劳动技能的加强等等,有赖于人的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科学道德精神与道德实践,因此,道德会是一种投入生产过程的重要资本。〔10〕这里我们已经能够发现:这种资本投入人的素质,回报以生产力水平;投入管理,回报以企业活力;投入产品,回报以质量;投入信誉,回报以市场占有率。有论者更加明确地对道德行为进行一种成本-收益的新视角分析。〔11〕显然,道德回报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所必须承认并予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再次,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道德只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却又不强调回报这种奉献德行,就必然导致道德评价与道德赏罚的不公,“劳模”在某种缺乏正气的环境中反倒成了一种压力。有些人不履行道德义务,甚至见死不救,而见义勇为的人却会因住院治伤费用而大伤脑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有德之行,却给了不正当竞争者以投机取巧的机会。有德者默默奉献,无德者不履行义务反而享有他人的奉献。〔12〕可见,当前社会上所有这些“崇高是崇高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之类的道德现状及其恶性循环的趋势,亟须道德回报以强化道德建设。
最后,我国的制度建设,特别是道德制度的建设应当与道德回报相联系。诚如有论者认为,个体美德并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和谐,如果整个社会的制度供给出了问题,个体应该承担的责任无论如何总是有限责任。因此制度有效供给是个体美德生长的良性社会环境,否则就会出现“诱良为娼”的现象,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堕落其道德,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混乱。〔13〕
总之,道德回报是道德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道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完善的重要道德环境。
(二)
道德回报的涵义,指一定的道德行为因其作用和影响而获得相同性质、相当程度的后果回报的道德过程,从根本上看是道德施予者履行道德义务之后所应获得的道德权利。它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特点是不以道德施予者意志为转移(表现为施予者的受动性、领受者的主动性),但可以为施予者所关注。即是说:一方面,无论道德施与者是否关注和是否愿意接受回报,他都应当并且都能够获得回报,因为道德回报的本质确定了道德行为应当是施予和回报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另一方面,能否获得回报的情况也可以(但不是必须)为道德施与者所关注。因为效果对于动机的确认与反馈可以进一步影响新的动机,从而产生新的行为。因此,我们既可以理解许多做好事不留名的好人(然而我们会努力设法找到他),又可以理解一些做了好事并且期盼着认同甚至表扬的好人,如辽宁小学生金妮拾金不昧,只希望失主能送一面锦旗的事。然而失主却冷淡地拒绝并振振有词地说:“她拾到,我可以告她。”〔14〕这不仅说明法律应当与道德联手,而且说明道德回报的特点尚待人们冷静认识。
道德回报的涵义中包括如下内容:
1.道德施予者应当得到道德领受者相同性质的道德回报。其内涵是双重的:从道德主体看,道德领受者无论是直接领受者,还是间接领受者,均应对施予者给予道德回报。因为道德既然是调整个人与社会、与他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间接领受者同样处于这种关系的调整中。正是这种回报造就了更为广阔的道德环境,拓展了道德发展的更大空间。
从道德性质看,就广义而言是一种善的施予;但如果要具体区分,则同时也有反映不同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因而形成的不同性质的道德施予;还有因道德的迁移、逆转而发生的相应性质的施予。因此道德施予者应当得到道德承受者相同性质的道德回报,这种回报的基本方面是对于善的回报(嘉奖),同时还应有补充的方面即对于不善的回报(惩罚)。诚如民间所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当然,这种回报并非出于神秘的力量,而是社会和人们的自觉、主动的道德行为。
2.道德施予者应当得到相当程度的道德回报。包括大致的等量或尽量甚至近似的回报,均取决于施予者的施予程度、评价者的计量状况和领受者的回报能力。但是这种相当程度的回报并非市场的精确等价交换,因为对于道德施予者而言,他的善行动机与市场投资的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对于道德领受者而言,他的回报也超然于等量交换的原则,因此才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之说。然而这种过量的回报事实上将可能使道德系统出现失衡,因而相当程度的回报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道德的建设和发展。
3.道德回报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方面,作为道德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社会),无论是道德施予者还是领受者,主观上需要一个认识、认同和实践的过程;另一方面,作为道德环境(对于施予者而言,还包括他的道德对象即道德评价者和回报者),客观上需要一个操作机制的完善过程。因此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急功近利。总之,既要承认其过程性,又要积极促进其有效实现。
(三)
道德回报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热忱参与。这一系统工程的主要方面如下:
1.优化道德回报主体。道德回报必须通过作为主体的人才能加以确认和实施,而人的自然状况、社会状况和精神状况,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乃至全民族的整体素质都制约着道德回报和道德的建设与发展。优化人的素质不能急功近利、饥不择食和片面发展,否则将出现高学历低文化、高地位低素质、高技术低道德等现象,因此必须坚持人的全面发展,特别要重视精神家园的构建。道德回报的具体主体包括个人、家庭、组织、社会,主体之间又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优化道德回报主体是确保道德回报、促进道德发展的根本前提;道德回报和道德进步又是优化道德主体的重要环境条件。通过优化主体要广泛树立道德回报的观念,普遍形成道德回报风尚。
2.充实道德回报内容。从物质、精神、社会发展机会等方面协同予以相应的奖惩。物质利益和需求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与重要保证。对于物质利益关系的态度,往往反映着人们的道德水平。道德施予者一般都较忽视物质利益的回报,因此应充分重视给予他足够的物质利益回报以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和道德价值。精神完善往往是道德施予者的主要追求,这种追求也通常使施予者不便企望和索取回报,但是应有的精神回报将会给予他极大的精神满足与鼓励。同样,道德施予者对于个人的社会发展机会是与其道德水平密切联系的。良好的道德动机会使他更多地施予、奉献而很少考虑个人的机会,甚至还会自觉抑制“个人野心”。因此当众多个体面对同一机会时,他往往会选择谦让或放弃。这种“好人吃亏”“善良被欺”的现象一旦普遍化,而我们的机制如果又以“息事宁人”、“平衡局势”而予以认同,则既有悖于社会公平又不利于道德发展。
3.拓展道德回报形式。基本的形式有道德评价、道德通报、道德奖惩。这与道德回报内容中的精神回报有一定联系,但也有角度上的不同。道德评价是道德回报的基本前提,也是重要形式,倘无这种形式,则道德施予者的道德行为将在社会中没有任何回应与反响,从而导致人们道德判断的错失。当然,道德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应当是统一性与层次性相结合。统一性即一定社会共同确认的统一道德标准,在今天即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标准;层次性是道德施予者所对应的道德层次,如共产党员对应共产主义道德,职业人士对应职业道德,等等。并且不同层次之间又是彼此渗透的。因此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是彼此兼顾,以优为先。例如,对于共产党员职业者,应以共产主义道德标准为先,而不能简单地以职业道德为他的评价标准。
道德通报是显性的道德评价,是道德评价的公示与宣传。事实上,每个人都在以不同的标准对他所面临的道德行为进行评价,但是只要不通报,则这种隐性的评价一般不会产生显性的效果,也不会对人们相互之间的道德关系产生显性的影响。例如,你对某人的德行人品如果看法不佳而并不公示,那么你与他之间的“正常关系”是不会改变的。然而假如你公开自己的评价则后果将可能复杂化。这种情况对于道德个体可能会带来某些暂时损失,但对于社会道德的整体以及道德个体的最终后果却是有益的。一般而言没有道德通报的道德评价是脆弱的,道德行为只有在道德评价通报、奖惩的结合中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也才能确保社会道德的进步与完善。当然,这里不包括自我评价与自我通报。
4.建立健全道德回报制度。这种制度应当包括并体现于行政制度、伦理制度和法律制度,使道德行为中的自律与他律相互协调统一起来,使社会的道德导向与道德后果相互协调统一起来,使遵循道德要求者得到表彰的回报,而相反者得到应有的道德批评甚至法律惩罚。
5.建立道德回报机构。这样可以使道德回报自觉化、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因而能够有力地确保社会道德的建设和完善。道德回报机构与道德回报制度之间也是相互保证、相互促进的。这种回报机构可以分为主体机构或显性机构、补充机构或隐性机构这样两大类。主体机构或显性机构包括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和文化、教育、新闻等相关系统。这类部门和系统本身已经承担着一定的道德评价、道德引导、道德宣传等责任,并且事实上也已经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某种道德回报的附带作用,但还并未真正形成专门职能的回报机构。因此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建立健全,充分运用意识形态阵地和文化教育、新闻舆论等有效手段行使其职能。
此外,还要对补充机构或隐性机构予以引导、规范。包括家庭、社区及组织。这类隐性机构能以特殊的方式和作用为道德回报提供道德环境和氛围,还能对上述显性回报机构及其作用产生特殊的双向性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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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辽宁日报, 2001-08-08.
【注】此文原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2期,作者康化椿为苏州科技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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