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2 21:44 | 来源:求是网 2018-05-14 | 查看:864次
左鹏 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每个民族都有为其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民族英雄,每个国家都有为其利益牺牲宝贵生命的国家烈士。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是世界上一切追求崇高的民族、向慕正义的国家深沉而久远的精神操守和价值底色。正如中国现代作家、革命烈士郁达夫所说:“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的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敬重英雄丰功伟绩、铭记烈士慷慨悲歌的优良传统。“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就是对这种优良传统的高度凝练。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英雄纪念碑碑身正面镌刻的毛泽东题写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本身就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对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永久褒奖、世代缅怀。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有的人见利忘义,淡漠了对英雄烈士的敬仰。一些影响了几代人的英雄人物被请出了中小学教材,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节目中也少见他们的身影;一些本该供人凭悼的烈士陵园被搞得面目全非,少了应有的宁静,多了市场的叫卖,甚至成了房地产开发的楼盘。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有的人打着“还原历史”“探究真相”“重新评价”的幌子,肆意裁剪事实、编排段子、摆拍造型,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甚至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这股歪风、逆流的甚嚣尘上,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忧心和愤慨。如果任由正义和良知的底线被如此践踏,最终消解的必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最终动摇的必然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消解了民族精神,就等于消解了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消解了民族安身立命、兴旺发达的根本。动摇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就等于动摇了宪法确立的基本秩序,动摇了中华民族久经磨难形成的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坚定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包括抗战英雄在内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英雄烈士不容否定,革命历史不容虚无。对于否定英烈、虚无历史的行为,必须亮出法律之剑,明确予以禁止。2016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人格权案,便是以法律武器维护英烈形象、以法律权威捍卫英烈荣光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政治斗争。
要想在这场斗争中取得决定性胜利,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使得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不再只是英雄烈士近亲属的权利,而是在性质上第一次具有了公序良俗的色彩。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不仅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对建设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和缅怀英雄烈士活动、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褒扬烈士和优抚遗属等都作出了明确的义务性或授权性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建立并完善起来了。
有法可依是以法律权威捍卫英烈荣光的基本前提,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后,更艰巨的任务便是如何让这部法律真正起到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作用。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勇于担当责任、敢于行政执法,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认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除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外,检察机关要主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立案和审理。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以法律权威捍卫英烈荣光,等于向全社会播撒了崇尚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强大正能量。法律是国家标注的底线,道德是社会画出的高线。惟有固守底线、追求高线,我们才能守卫住英雄烈士用鲜血和生命谱写的光辉历史,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激发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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