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1 19:00 | 来源:新京报网 2019-04-27 17:21:37 | 查看:1734次
▲昆明发布打掉孙小果等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的新闻。网络截图
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现实中,并非所有“浪子”都能及时“回头”、痛改前非。
据昆明日报报道,自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云南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以来,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涂力军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被点名通报的涉黑团伙头目孙小果,与20多年前因强奸、强制侮辱妇女、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死刑的“昆明恶霸”孙小果疑是同一人。而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一警官处获悉,孙小果确实是前科人员,1998年曾被抓获。
昔日被判死刑的涉黑人员,20年后又因为非作歹,成了“涉黑团伙头目”和黑恶典型,这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
黑社会、恶势力的存在,也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从最高检干部牛正良发在1999年《中国法律年鉴》上的文章和当年的多篇报道中可以看到,孙小果当年就是“昆明一霸”,作案的手段之残暴(对受害者施以酷刑式的凌辱)、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连办案人员都感叹“还从未见过”。在当地还流传着“白天小平管,夜晚小果管”的话,也足以印证孙小果的劣迹斑驳。
正因如此,当年昆明中院、云南高院才以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罚的强制力在于震慑,使未犯者不敢犯,使已犯者不敢再犯。而死刑具有绝对震慑力,原本也该起到更大的威慑效果。可孙小果却在获死刑后出狱再度成为黑老大,这或许也说明,其中有太多疑问待解。
▲4月25日,昆明五华区长春剧院,原银河俱乐部所在地已变为一家名为天籁时代的迪吧。新京报记者 向凯 摄
关于死刑改判或减刑,法律上规定了多重监督和约束程序。在该案中,孙小果是如何从死刑变为有期徒刑,继而得以在释放后重操旧业,在网上并未找到相关改判和减刑的公开信息。这也需要当地给出更多解释。
需要释疑的,还不只是孙小果从死刑到后来释放——据媒体报道,早在1994年,当时身为学生的孙小果便涉及一起轮奸案,1995年12月20日,盘龙区法院判处孙小果有期徒刑3年。刑期为1994年10月28日至1997年10月28日。
从法律角度讲,轮奸案应当“从重处罚”,基本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判3年显然值得商榷。耐人寻味的是,1997年初,昆明警方破获了号称"东北帮"的流氓团伙系列案件,孙小果参与了其中两起。而令当时办案警官不解的是,孙小果此时本应在监狱中服刑。
孙小果从涉及轮奸到成为“昆明恶霸”再到如今又成黑恶典型,的确是个人因素居多,但是否有犯罪后没有付出足够代价的“负向激励”,难免引人遐想。毕竟,当刑罚的威力衰减、震慑力不足,违法犯罪分子付出的成本过低,应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也就难免流于形式。
如今孙小果又被端掉,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力推动下的必然,也是自得其咎。而当地在依法追究其出狱后涉黑涉恶行为外,还应好好翻一翻过去的“旧账”:当年“免死”的定罪量刑是否合理,孙小果两度因涉黑被查,有没有人充当“保护伞”……这些都该查个明白。唯有该纠正的纠正,该严惩的严惩,才能更好地回应公众质疑、维护司法正义。
杨晨(学者)
编辑 胡博阳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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