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5 21:34 |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6-24 17:35 | 查看:1785次
昨天,一段视频火了。
浙江宁波一名大妈捡到一名年轻女子的手机后索要2000元报酬,但失主只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然而,大妈不仅拒绝将手机归还,见失主报警后还怒摔手机。
这一视频上网之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在新闻的相关评论区内,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愤怒之情。
确实,拾到手机者的行为挑战了公众的传统认知,网友们近乎一边倒地指责大妈的行为。据媒体报道,警方也已对此事介入调查。
那么,除了道德谴责之外,法律上对于遗失物的归还又有怎样的规定呢?这里有三个问题要厘清:
捡到遗失物是否要归还?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捡到的东西就归自己所有,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有归还的义务。(《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对于拾得遗失物且拒不归还的,还可能存在刑事风险——
当遗失物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时,涉嫌侵占罪,失主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实上,他人遗失物品后,拾到人拒不归还并索取高额报酬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过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比如,河南省鲁山县农民朱某在开三轮摩托车时拾到乘车的刘某遗失的皮包,将皮包寄回老家并向刘某索要“赎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归还捡到的东西可否要求报酬?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当然,实践中有失主会主动提出悬赏,那么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但如果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这种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从目前的视频和网上信息来看,这位大妈索取2000元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必要’范畴。
故意毁坏遗失物犯法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厘清了这三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谁对谁错也就一目了然了。网友们的评论都戳中了要害,无邪君感到十分欣慰,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确实很高。
但同时,网上也有个别声音,把宁波大妈的行为归结为中国大妈又出丑了。不少人还列举了一些例子,比如大妈跳广场舞扰民、大妈往飞机发动机扔硬币等等。
要无邪君说,一个人的错让整个群体来背锅,这就有点离谱了。这位宁波大妈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任何其他人,不能出了问题就扩大化,还是要就事论事。
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国人对于“拾到东西该怎么还,该不该收取酬金”等问题的理解也在逐渐深入。社会上也出现一些拾得人因为等候失主或将财物送还失主耽误了工作时间或支付乘车费用有一定开销,向失主索取一定费用的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引发争议。有些人认为,这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悖。但不少人认为,在双方你情我愿的前提下,失主可以给捡到者一定的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你又是怎么看的呢?
本文系『中国反邪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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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事与中国大妈真的没关系,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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