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14 22:51 | 来源:南方周末 2017-12-25 16:14:02 | 查看:1793次
周筱赟
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12月21日《南方周末》)
日前,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等。
长期以来,在中国做慈善是不需要公开任何财务信息的。尽管有《社团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部门规章,但由于缺乏上位法和罚则,这些条例、办法,几乎等于一纸具文。
根据2017年的最新数据,我国现有公益基金会5688家,净资产近1200亿元,但是,基金会透明指数平均值仅为48.29(满分100),反映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程度的普遍低下。据我所知,不要说是财务会计报告,一些慈善组织甚至连负责人、电话、地址都不公开。
道德是约束力有限的,必须靠法律来规范慈善。事实上,慈善组织的财务必须公开,这本来就是法理常识,无须多言。但是,在慈善法通过之前,公益组织到底要不要公开财务信息、公开到何种程度,竟然在中国公益圈是个长期争议的话题。
某些慈善专家认为,慈善组织没有公开财务信息的义务。理由无非是财务审计需要成本,公开更需要成本。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事实上,慈善组织的财务本来就必须经过审计,否则无法通过民政部门的年检。慈善组织的财务公开,并不会增加任何审计上的成本。
随着技术迭代,慈善组织的财务公开成本也越来越低。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一下财务状况,成本基本为零。即使搭建一个网站,成本也非常低。那些认为慈善组织公开财务增加成本、影响效率的说法,不过是影响侵吞和滥用善款的效率而已。退一步讲,即使公开需要成本,公开透明,也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从整体上降低信息成本与监督成本。
上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或为中国慈善事业未来的良性发展,打开新的一页。纵览全文,亮点颇多。
第一,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据慈善法进行处罚,即由民政部门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而在此前,慈善组织拒绝公开财务信息,几乎没有任何处罚。
第二,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公开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信息。因为通过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信息侵占或挪用善款,已经成为慈善组织中新的贪腐方式。
第三,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公开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而这在慈善法中并无具体规定。
当然,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可以商榷的地方。比较突出的一点是,规定捐赠人不同意公开姓名、住所、通讯方式等,不得公开,否则予以处罚。
住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当然不应当公开,但如果连捐赠人的姓名都不公开,社会如何进行监督呢?个人建议,根据“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默认捐赠人允许公开姓名,不愿公开则另作声明,以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总之,上述办法落地,或为中国慈善重拾公众信任的良好开端。只有财务公开,中国慈善才有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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